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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玉芹与王义良、童金莲、王和宝所有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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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08
【编辑日期】 2014-10-2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熟开执字第0020号
【案例摘要】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熟开执字第0020号

申请执行人顾玉芹。

被执行人王义良。

被执行人童金莲。

被执行人王和宝。

顾玉芹与王义良、童金莲、王和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熟开民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坐落于常熟市碧溪新区小市村(21)西大宅基38号房屋由顾玉芹、王义良、童金莲和王和宝四人共有,四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63283元。关于涉案房屋拆迁安置房中四分之一份额,经本院从相关部门调查询问,需等至2016年年初才可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63283元,关于涉案房屋拆迁安置房中四分之一份额,现暂不具备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认可本院调查情况,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熟开民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卫忠

审 判 员  李 阳

人民陪审员  彭振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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