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连行终字第00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卓。
委托代理人李亚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公安局,住所地在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颜景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士鹤。
委托代理人封其银。
上诉人徐永卓因与被上诉人灌南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永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庆、被上诉人灌南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唐士鹤、封其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001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谢善娟
审 判 员 宋建霞
代理审判员 周文元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
法律条文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一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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