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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海关与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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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8-12
【编辑日期】 2014-10-2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3)连执字第0537号
【案例摘要】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连执字第05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雄,该关关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B1007。

法定代表人马保法,该公司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与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连关稽查字(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决定,向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追缴无法没收的63830千克走私出口有机肥的等值价款人民币923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豫苏进出口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关连关稽查字(2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绪凡

执行员  邵 宁

执行员  周兴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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