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立民催字第33号
申请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恩福。
委托代理人张慧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申报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王庆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奚静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潜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
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400052/26720704,金额为人民币1,900,000元,付款人为中国银行深圳深南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收款人为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内持票据原件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 判 长 杜 进
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
代理审判员 苏 轶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