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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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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15
【编辑日期】 2014-10-2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深罗法立民催字第32号
【案例摘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罗法立民催字第32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智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26994361,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付款人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票人为上海麟旺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鹏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 进

代理审判员 苏 轶

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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