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王景民、黄汉福盗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一审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7-30
【编辑日期】 2014-10-16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青刑初字第551号
【案例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刑初字第55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1月3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4)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周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2日15时,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11-19号面点王小吃店门前,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象牙白雅马哈牌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车盗走。随后,黄某某将盗得的车辆骑到南宁市唐山路菜市附近销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该车是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仍以12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并换上一副假车牌后准备转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案发时价值2803元。

另查明,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出售赃车的被告人黄某某,随后民警又将黄某某抓获。被盗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梁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购买发票、辨认笔录、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覃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颜丽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