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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玉燕与被告陈晖、茶祖印象(湖南)茶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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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4-28
【编辑日期】 2014-10-1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66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66号

原告金玉燕,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玺英,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等)。

被告陈晖,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宋勇,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茶祖印象(湖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201房。

法定代表人黄成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进步,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燕与被告陈晖、茶祖印象(湖南)茶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玉燕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玉燕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玉燕撤回对被告陈晖、茶祖印象(湖南)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金玉燕承担。

审 判 长 欧阳中伟

人民陪审员 曹 佩 均

人民陪审员 李 树 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晶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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