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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季豪与株洲雄鹰新科技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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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5-29
【编辑日期】 2014-10-1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株天法民督字第7号
【案例摘要】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4)株天法民督字第7号

申请人邓季豪,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邦富,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各项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株洲雄鹰新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8号三湘大厦22/1918。

法定代表人谢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交株洲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和株人社监令字(2013)16号《限期支付民工工资、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指令书》,以及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谢爱国签字的《承诺书》和《樱花地带民工工资表》,证实被申请人在承建“株洲樱花地带小区”外墙内保温项目过程中拖欠申请人工资22000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付清拖欠的工资2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要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限被申请人株洲雄鹰新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邓季豪工资22000元。

被申请人株洲雄鹰新科技建材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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