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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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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8-25
【编辑日期】 2014-10-1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山法民初字第01608号
【案例摘要】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法民初字第01608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权荣(一般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伟(一般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明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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