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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莫苏杰、谭开英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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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10
【编辑日期】 2014-10-1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通非诉审字第26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非诉审字第26号
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被申请人莫苏杰,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
被申请人谭开英,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
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莫苏杰、谭开英违法生育一案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4)第X1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4)第X1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莫苏杰、谭开英夫妇于2014年2月7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3日作出对男方莫苏杰征收社会抚养费8340元,对女方谭开英征收社会抚养费6747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5 087元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4)第X1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额度适当,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4)第X1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征决(2014)第X18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佑良
审判员  黄华强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禹荣良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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