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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xx局诉广东xx南充装饰公司工资一案行政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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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8-14
【编辑日期】 2014-10-1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船山非执审字第244号
【案例摘要】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船山非执审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xxx局。地址:遂宁市船山区xxxx
法定代表人成x,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广东xxxx南充装饰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民禾街24-26-28号。
法定代表人戴xx,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xxx局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广东xxxx南充装饰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遂宁市xxx局的遂人社监理(2014)第3-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遂宁市xxx局申请执行广东xxxx南充装饰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遂人社监理(2014)第3-xx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林凤富
审 判 员  余 彦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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