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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明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伏艳、邱普及第三人周永红、肖莎、邓金梅、邓日炎、吴光耀、肖智育、邱波、杨洋、游捍裕、罗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8-28
【编辑日期】 2014-10-0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浏民初字第00994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浏民初字第00994号
原告长沙明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劳动北路体育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程国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鹏翔,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董伏艳,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邱普,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周永红,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肖莎,女,193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邓金梅,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邓日炎,女,1983年10月17日,汉族。
第三人吴光耀(曾用名吴耀),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肖智育,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邱波,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杨洋,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游捍裕(曾用名游撼宇),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罗熠,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长沙明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伏艳、邱普及第三人周永红、肖莎、邓金梅、邓日炎、吴光耀、肖智育、邱波、杨洋、游捍裕、罗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明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明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长沙明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 凌
人民陪审员  卢光正
人民陪审员  杨 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昺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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