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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式催告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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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8-25
【编辑日期】 2014-10-0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浏民催字第00001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浏民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永和镇永宝村。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锋,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刊出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4180577,金额600000元,出票人为浏阳市鑫顺烟花材料厂,收款人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浏阳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娄 韬
人民陪审员 罗 明
人民陪审员 刘 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安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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