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特字第801号
申请人:姜淑芹,女,1944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申请人姜淑芹要求宣告张树林死亡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姜淑芹诉称:被申请人张树林于2010年7月28日在永吉县口前镇的水灾中被水冲走。后经三年多寻找,始终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树林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张树林,男,1938年3月24日生,汉族,系申请人的丈夫。张树林于2010年7月28日在永吉县特大水灾中被洪水冲走,经过三个多月的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通过永吉县口前镇人民政府和永吉县口前镇下达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该失踪人员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于2014年5月7日在《江城日报》发出寻找张树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树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妻子,系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张树林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张树林于2010年7月28日永吉县特大水灾中被洪水冲走,经寻找未果,至今已满两年。经过本院三个月公告期满,仍然下落不明,永吉县口前镇人民政府和永吉县口前镇下达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树林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