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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光福、刘祖英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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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6-22
【编辑日期】 2014-09-15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鄂伍家岗民特字第00002号
【案例摘要】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伍家岗民特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冉光福。
申请人刘祖英。
委托代理人冉应涛,系上述二申请人次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冉应兵。
申请人冉光福、刘祖英要求宣告冉应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冉光福、刘祖英称:我们与被申请人冉应兵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冉应兵于2010年8月13日溺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宣告冉应兵死亡。
经查,冉应兵,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冉光福、刘祖英与被申请人冉应兵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冉应兵于2010年8月13日在江边游泳时不慎溺水失踪,申请人冉光福、刘祖英以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冉应兵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伍家乡汉宜村村委会于2014年1月1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葛洲坝船闸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足以认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3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第5930期上刊登寻找冉应兵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冉应兵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冉应兵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及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伍家乡汉宜村村委会于2014年1月1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葛洲坝船闸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申请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证明冉应兵溺水失踪,经多方寻找无果,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其父母即申请人冉光福、刘祖英向本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发出了寻找冉应兵的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冉应兵仍下落不明,依法应宣告冉应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冉应兵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郑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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