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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谜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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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3-10
【编辑日期】 2014-09-0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416号
【案例摘要】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41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鹿邑县贾滩乡贾滩行政村贾滩0号。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叶玉斌,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4)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张谜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谜及其辩护人叶玉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汽车总站内将被告人张谜抓获,从张身上缴获其持有的758份客运定额发票。经税务部门鉴定,张谜持有的发票中,有“东莞市客运专用定额发票”等5种共367份发票是伪造的发票。张谜明知上述367份发票是伪造的发票而从他人手中收购,准备转手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缴获的客运定额发票及照片,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鉴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被告人张谜的供述及指认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谜无视国法,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对被告人张谜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张谜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谜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视被告人张谜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被告人张谜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谜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 彬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沛雄
(附页)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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