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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付京与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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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8-06-20
【编辑日期】 2014-08-27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8)善民一初字第555号
【案例摘要】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善民一初字第555号
原告:聂付京。
委托代理人:杨文静。
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力。
原告聂付京与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厂上班,至2008年1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605.76元,现被告厂已停业,原告多次催讨,但业主下落不明,致使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2605.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材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工资清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605.76元的事实。
3、善劳仲不字(2008)第4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证明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到庭进行质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系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职工,至2008年1月3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2605.76元。2008年3月17日,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而引发本案,责任在于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嘉善完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聂付京工资2605.7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爱民
审 判 员  沃国定
人民陪审员  汤雪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俞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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