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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汉珍申请宣告公民朱友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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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8-11
【编辑日期】 2014-08-2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鄂江汉民特字第00027号
【案例摘要】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江汉民特字第00027号
申请人付汉珍。
申请人付汉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友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付汉珍诉称,其夫朱友运于2009年7月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音讯全无,故现申请人付汉珍诉至本院,请求宣告朱友运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朱友运系申请人付汉珍之夫,2009年7月6日被申请人朱友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报警后,多方查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朱友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朱友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汉珍已提供有关机关关于被申请人朱友运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据。本院亦依法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朱友运仍下落不明。自2009年被申请人朱友运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五年,申请人付汉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朱友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朱友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晓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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