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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西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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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2-24
【编辑日期】 2014-08-1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3)阳民特字第13号
【案例摘要】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阳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李西勤,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武君,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李西勤申请宣告孙双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21日,申请人李西勤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李西勤与被申请人孙双莲系公媳关系,被申请人孙双莲与申请人之子李某乙婚后于2003年3月12日生育男孩李某丙;2007年11月13日申请人之子李某乙在深圳西乡县黄田镇一工厂因病去世,被申请人孙双莲自申请人之子李某乙善后事宜完毕后即擅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与家人联系,对家庭及婚生男孩未履行义务,时间已逾两年;为此,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孙双莲失踪。
经审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孙双莲,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子李某乙之妻,李某乙于2007年11月不幸身故,孙双莲其后离家未归,现下落不明时间已逾二年,其儿子李某丙一直由申请人李西勤抚养照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10月31日发出寻找失踪人孙双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双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孙双莲离家不归,置小孩不顾,经利害关系人李西勤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孙双莲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孙双莲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西勤为失踪人孙双莲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简寻源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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