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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信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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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7-10
【编辑日期】 2014-08-15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市民特字第9号
【案例摘要】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市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张树蓉,女,1939年4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杨青,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杭怀川,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申请人张树蓉申请宣告张义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义信,男,1938年2月6日生,汉族,济南饮食服务公司退休工人,住济南市。
申请人张树蓉系被申请人张义信之妻。申请人张树蓉述称,被申请人2000年开始因脑梗塞导致右侧肢体活动不便,言语不清。2010年出现多发性脑梗塞、脑萎缩等病症,导致卧床不起失语至今,已无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鉴于被申请人目前的情况,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张义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受理此案后,申请人张树蓉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张义信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认为被鉴定人张义信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处于痴呆状态,无主动语言,无法做出正确意思表达,故认为被鉴定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对此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由此可知,被申请人张义信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人张树蓉作为被申请人张义信的妻子,具有申请宣告张义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且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义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卫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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