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张红军妨害公务罪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3-13
【编辑日期】 2014-08-1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临渭刑初字第00035号
【案例摘要】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渭刑初字第00035号
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军,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刑诉字(2013)第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张红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红军驾驶陕ET0605出租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路与金水路十字东十余米处时,违章停车下客,被执勤民警张亚鹏发现,并被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张红军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右转逃离,执勤民警张亚鹏上前抓住陕ET0605出租车左侧车窗,再次示意其停车时,被告人张红军驾车将执勤民警张亚鹏拖行数米,致张亚鹏摔倒在地,后被告人张红军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张亚鹏被送往渭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足第2、3跖骨骨折、左侧第4、5肋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等,其伤情经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张亚鹏之损伤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亚鹏的陈述,证人付某某、薛某某等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张红军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红军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红军在侦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红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海凤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王大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珍
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