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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中山橡胶有限公司、柴某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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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3-13
【编辑日期】 2014-08-0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鄂襄城民催字第00001号
【案例摘要】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襄城民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黄石市中山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任总经理。
申请人黄石市中山橡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4823800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9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3月10日,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枣阳市鑫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枣阳市兴隆棉业有限公司,持票人黄石市中山橡胶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石市中山橡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人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港支行,账号:557357530412)。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 颖
审 判 员 宋 琪
人民陪审员 董 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饶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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