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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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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7-23
【编辑日期】 2014-07-24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07-23
【案例摘要】

()基本案情    

“宏济堂”为济南本土的中药老字号,创立于1907年,‘宏济堂”历经分立合并整合改制和更名等多次调整分为制药公司和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医药集团).本案阿胶公司是医药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阿胶公司基于母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用‘宏济堂”字号,且依法在工商局核准注册.制药公司认为阿胶公司在其阿胶制品上突出使月‘宏济堂”,并标注阿胶公司企业名称及‘原宏济堂阿胶厂”字样,构成商标侵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阿胶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宏济堂”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先.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药集团与制药公司对于‘宏济堂”的使用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医药集团的历史传承与授权,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对于因历史原目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善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的,也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对涉及由历史原目造成的老字号权利冲突案件的处理最具典型指导意义.老字号的权利冲突,实质是最有百年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及老字号,在历经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如何确定权利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山东法院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依法处理商标和老字号的冲突纠纷,允许两个‘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了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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