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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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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7-23
【编辑日期】 2014-07-24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案例字号】 2014-07-23
【案例摘要】

三、林某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基本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某()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经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8月开始,榜头镇人民改府、梧店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及榜头派出所的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丽某拒不悔改.20141月,福建省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以及榜头镇人民政府、榜头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林丽某进行教育.林丽某写下了不再殴打林某的书面保证,但仍不思悔改.5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井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莆田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将林某送入市救助站予以临时安置.613日,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实施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林某的身体健康为由,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仙游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征求林某的意见.林某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目生活,也不愿意追究林丽某的刑事责任.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数青.被申请人林丽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引导,因认为林某不听话,即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林某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林某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林某的监护人.依照民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因母亲长期对未成年}女进行虐待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对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撒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项重要制度.通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但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成长.在这种情况下,依照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及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的监护权.本案被申请人林丽某对其年仅9岁的儿子林某长期进行虐待,经多次劝阻教育仍拒不悔改,严重侵害了林某的身心健康.仙游县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依法撤销了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因林某的生父不明,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监护人的范围之内,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仙游县人民法院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宣判后,仙游县人民法院对林某的安置情况进行了持续跟踪、回访.考虑到村民委员会直接履行对林某的监护职责确实存在—些具体困难,莆田市共青团委、市妇联与当地民政部门积极研究、协调,由民政部门对林某安排代养,确保林某有—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当前,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案件还屡有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将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贯彻到审判工作当中,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长期侵害未成年子女、严置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监护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以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罪名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如果林某或其他有权代为告诉的个人或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林丽某犯虐待罪的告诉(因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也直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注意与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学校、医院、社工组织等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形成联动,分工协作,对缺乏父母监护、缺少家庭关爱的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辅导等作出妥善安置,使其安全健康成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仙游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变更监护权审判来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多次到救助站看望林某,为其庆祝生日,使林某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关怀和温暖.案件宣判后,法官还主动与市、县两级共青团委、妇联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林某的救助、安置、学习等问题,为林某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条件.本案的审理,—方面显示了人民法院在司法为民上完全可以有所作为,另—方面也说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目关注,需要政府及各部门的协作联动,才能取得切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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