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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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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7-23
【编辑日期】 2014-07-24
【案例性质】 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07-23
【案例摘要】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9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 270 52元.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20121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l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巧峨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目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诉.    

20115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峨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肯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肯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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