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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娜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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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5-25
【编辑日期】 2014-07-2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未民初字第01539号
【案例摘要】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未民初字第01539号
原告任娜,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昌义,男。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师卫峰。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任小为。
原告任娜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家营村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师家营村第二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娜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昌义,被告师家营村村委会主任师卫锋,师家营村第二小组的负责人任小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娜诉称,其出生于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村民,户籍亦落户在被告村组,2006年12月29日,其与西安市长安区鸣都街道办仁村村民侯辉登记结婚,婚后因仁村户口冻结,导致其户口一直未能迁出,也未在男方所在村组享受任何村民待遇。婚后其一直在师家营村组居住生活,参加了村组的选举、合疗,并在村组取得宅基地建房居住生活。2014年1月,被告第二村民小组向每位村民分配8000元征地款,拒绝向原告发放,现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征地款8000元。
被告师家营村委会辩称,原告属于嫁农女,按照村规民约,原告在婚后应将户口迁走,户口未迁出的经村组会议研究不享受村民待遇。
被告师家营第二小组辩称,原告所述每人分配8000元
属实,未给原告分配也属实,未给原告分配是因原告属于嫁农女,根据村规民约的规定,嫁农后户口未迁出的不享受村民待遇。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娜出生于被告村组,户口亦落户于被告村组。2006年12月29日,原告与西安市长安区鸣都街道办仁村村民侯辉登记结婚,婚后因鸣都街道办仁村户口冻结导致原告户口未迁出,并继续在被告村组生产生活。2014年1月,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发放8000元征地款,未向原告发放。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庭审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户籍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结婚证、征地款分配表、照片、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任娜因出生落户于被告村组,成为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后虽属嫁农女,但因非自身原因未迁移户口,且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已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故原告应与被告村组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对原告请求被告师家营第二小组支付征地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师家营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被告师家营第二小组分配土地补偿款有监管责任,故被告师家营村委会对被告师家营第二小组支付土地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娜征地款8000元。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第二村民小组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师家营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同 创
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
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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