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6-16
【编辑日期】 2014-07-2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云刑初字第203号
【案例摘要】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云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5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8年2月1日减刑释放;2010年1月8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1年2月1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2013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1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0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8年10月初,在明知系假烟且无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销售为目的,从福建省云霄县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红杉树(精品)、红杉树(五星)两个品种的假冒香烟共计1440条,分别存放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蟠桃花园及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陶楼村其父张某某住处,于2008年10月9日、10月23日被徐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货值金额人民币150380元。
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上述被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另查明,2008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其他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而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有自首情节。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某、商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徐州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且明知是假冒卷烟而予以经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其因其他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而被逮捕,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其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宏志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遆 乐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