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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方贵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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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6-27
【编辑日期】 2014-07-2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66号
【案例摘要】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方贵,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身份证号码430821197511146018,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江垭镇莲坪村,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兴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俊川,系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方贵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方贵及其辩护人方俊川到庭参加了诉讼。2014年5月10日,本院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三个月,得予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兴宁市合水镇华雨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带班工头杜修友因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遭到该公司总经理叶春华的谴责。杜修友的侄子被告人杜方贵在宿舍听说此事后来到车间找到杜修友问明情况后,心里很气愤,遂煽动其他工人不要工作,并砸坏厂里生产车间的4个铁水煲,致使正在生产的化铁高炉停工关闭,造成华雨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被破坏及经济损失。后经兴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个铁水煲修复费用为600元;华雨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高炉非正常熄火的损失为1361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方贵无视国法,为泄愤报复,毁坏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活动中的必需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方贵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方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下午4时许,兴宁市合水镇华雨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叶春华因该厂工人生产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而对带班工头杜修友进行了指责并杨言如果产品质量再不合格就要扣他们的工资。杜修友的侄子被告人杜方贵在宿舍听说此事后来到车间找到杜修友问明情况后,心里感到气愤,便决意不在此公司上班。此时,工人袁喜珍所在班的全部工人还在生产车间继续上班。原本上晚班的被告人杜方贵为了泄愤,遂到生产车间煽动、威吓正在生产作业的其他工人不要工作,并用小铁锤砸坏厂里生产车间的4个铁水煲。在此情况下,华雨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被迫关闭正在生产的化铁高炉,当天的生产线由此停止运作。后经兴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个铁水煲修复费用为600元;华雨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高炉非正常熄火的损失为136100元,其中非正常熄火原材料损失为11940元;热风管和炉壁检修费用为110000元;高炉重新点火材料费用为14160元。被告人杜方贵给所在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22540元。
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杜方贵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联聿电子厂上班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杜方的贵供述,其供述:2013年4月20日17时许,我在宿舍见到七、八个工人回到宿舍后说不干了。我问他们为什么。他们告诉我说老板叫我阿叔杜修友滚蛋,不滚蛋就用棍子打出去。我听后到车间找到杜修友问其还做不做,杜修友说不做了。当时有个工头叫我们去干活。我对他说工资没有按原来说的发,老板叫我们滚蛋了,还做什么做。后来我与工头争辩后对其大声说不要干了。当时六、七个跟我阿叔比较要好的工人听见后就停工了。有些还在干活或者呆在原地。后来公司的管理人员来到车间说:“把炉子的铁水倒完,老板说倒完后熄火不炼了。”后来我问杜修友还做不做,杜修友说不做了,我听后就用车间干活用的小铁锤把车间用的铁水煲砸坏了一个。我砸坏铁水煲是因为我叔杜修友被老板骂,并叫他滚蛋不要干了,我一气之下就把厂里车间的铁水煲砸坏,后来厂里生产停止。我砸坏铁水煲的目的是想跟杜修友要好的工人都不干了。我们车间就是将厂里收来的碎铁拿到炉子里融掉,然后用铁水煲抬到沙子上,待冷却后做成铁模块。一般碎铁融称铁水,如果是300公斤到350公斤碎铁融成铁水要半个小时左右。我在车间里面是负责抬铁水的。我砸坏的铁水煲是我自己的,其他人还有铁水煲。在车间里面自己的铁水煲自己修复,然后自己使用。我认为我砸铁水煲不会给公司造成什么影响。
(2)证人叶春华的证言,其证实:2013年4月20日下午4时许,我和我妻子在厂内的生产线上正常检查供认生产的铸件时发现工作所做出的铸件质量有问题,废渣太多达不到合格铸件的标准。我现场要求湖南籍工头杜修友和现场的湖南籍工人一定要严把质量的关,说:“你们如果再做出不合格的铸件就不要再做,如果做出不合格的铸件我厂也需要成本的,就和你们工人的工钱挂钩,一吨就扣你们五千元工钱。当时听到后湖南籍工人有些立即产生反应,大部分工人就回宿舍去了。我说完也回办公室去了。后来湖南籍工头杜修友和三、四个工人来到我办公室想谈,我当时就明确表示,反正我要求质量要过关,你们工人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要做。后听说有部分工人回去生产线上班。但不久厂里的管理人员又向我汇报称杜修友的侄子杜方贵把生产线上用于铸件的四个铁水煲砸坏,同时还威胁煽动工人不要再做了,如果再做就找他们算账(即打击报复的意思)。因为杜方贵的威胁恐吓就造成工人想做又不敢做,我只得叫管理人员将该条生产线关闭停产。……我和杜修友及另外二个湖南工头达成口头协议,我们厂的这条炼铁炉生产线刚改进,生产不正常。当时我们协议包月五千元工资,五月份按件计酬。当时他们答应了,但是没有想到这些工人因为包月,积极性不够,造成前段时间因产品问题损失几十万。所以我就对产品质量加强管理。铁水煲是生产线必备工具,铁水煲砸坏了会导致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另外,因为杜方贵砸毁运铁水的铁水煲,而且威胁恐吓湖南籍工人不准上班,工人不上班,我们厂的炼铁炉就不可能继续运作,因为铁水出不去,又要材料维持高温,损失更大。现生产线关闭造成我厂很大损失,第一,关闭后,炉内约三吨左右的焦煤就没用了,每吨焦煤价格是二千元左右,这项损失约六千元;第二,炉内约有十八吨铁渣没完全融化,成氧化渣,变成废料,每吨铁渣购进价是一千四百元,这项损失约二万元。第三,锅炉内的热风管在下炉时产生高温,会导致热风管过热氧化,减少使用次数,最低损失约五万元;第四,炉内炉壁也要重新更换,约损失十二万元左右;第五,这条炼铁炉需要重新点火,需多耗焦煤十二吨,石灰石二吨,木材一吨,约需二万多元。这五项损失都是杜方贵威胁恐吓工人,工人不敢正常上班造成的损失。
(3)证人叶雨兰的证言,其证实:2013年4月20日下午4时许,我丈夫叶春华在场内的生产线上正常检查工人生产的铸件时发现铸件质量有问题,废渣太多,铸件变形达不到合格铸件的质量标准。就要求工头和现场的工人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做出不合格的你就要和你们工钱挂钩,一吨扣五千元。工人听后立即产生反应,互相议论。有些人就回去生产线继续上班。稍后我丈夫又叫工头杜修友和工人到办公室商谈沟通,要求产品质量一定要过关,如果质量不过关还是要扣工钱。沟通后工人就回去继续上班了。过了不久厂里面的管理人员就向我和我丈夫汇报称工头杜修友和他侄子杜方贵二人在现场制止工人继续工作,尤其是杜方贵,在工头杜修友的纵容下行为更加猖狂,将生产线上用于铸件的四个铁水煲砸坏,而且恐吓、威胁生产线上的工人不得再做,否则就要打他们。迫于杜方贵的恐吓和威胁,当时就造成工人停下来不敢再做,导致生产线立即停产及被迫关闭化铁炉。
(4)证人杜修友的证言,其证实:2013年4月20日下午,我带着15个老乡换班后就在化铁炉旁上班,老板叶春华也在那里。在我们老乡中有人开始用铁煲子将铁水往旁边的模块灌浆时,老板叶春华就把我叫过去对我说你们工人做得好的就做,做不好的就滚蛋,工资没有。在现场的老乡听到老板这样说就从化铁炉旁走了,他们都回宿舍了,没有开工。然后,我又叫了几个老乡(袁珍喜、杨兵初和“李大”)去找老板,但老板还是说叫我们滚蛋。我见老板气没有消,我就走出办公室到回生产线那里,当时还有几个工人还在上班。我就蹲在一堆煤前想要如何与老板解释。这时我侄子杜方贵来叫我吃完饭,我侄子听了这些事以后心里接受不了就很生气,就用铁锤去砸坏了他上晚班的两个运铁水的水煲。后合水派出所的同志来处理,叫杜方贵去派出所协助调查,但我们约有四、五十个老乡情绪很激动不肯让派出所的同志带我们回去。
(5)证人郝贤竹的证言,其证实:2013年4月20日下午15时左右,我们在铸件车间上班,老板也在车间里面,由于我们铸造的电梯板质量不好,老板就骂工头杜修友,我当时在上班没听清楚说些什么。老板走后,杜修友就跟大家说了些什么,于是所有工人就跟着工头杜修友回厂宿舍了。后来杜修友叫上我和杨兵初和一个姓袁的去老板办公室,我们来到老板办公室,老板就叫杜修友滚蛋,也叫我和另外两个人走,我们没说什么就走了,后来姓袁的打电话给老板问该怎么办。听姓袁的说可以上班到30号结工资就可以。我和十几个工人又都回去上班。再后来杜修友、杜方贵和一些工人也回到车间,我当时正在做事,不清楚谈些什么,我后来听说杜修友和杜方贵要求大家不要再干了,杜方贵还砸坏了铸造车间里面装铁水的三个铁水煲。再后来工人都没有做事,火炉只有熄火了。铁水煲里面有一层硬煤,杜方贵砸掉的就是铁水煲内的硬煤,没有硬煤装铁水,铁水会把铁水煲融化掉的。
(6)证人杨兵初的证言,其证实:2013年4月20日下午15时左右,我们在铸件车间上班,老板叶春华检查发现我们铸造的电梯板质量不好,老板就骂工头杜修友,我当时在倒铁水,没有听清楚说些什么。老板走后,杜修友就叫大家不好干了,于是所有工人回厂房了。后来杜修友叫上我和另外两个工友郝贤竹和袁正孟去老板办公室。老板就叫杜修友滚蛋,也叫我和另外两个人走。我们走后,我又回到老板办公室,我对老板说:“这个月做到30号发工资,下个月要签合同了,我还想做下去,我等下去上班。”老板说好,老板的管理人员也叫我们回去上班。后来我叫上我那个组的15个人回去上班,后来杜修友和杜方贵带人回到车间,我不清楚多少人,我当时正在做事,后来我听人说杜修友和杜方贵要求大家不要再干了,杜方贵还砸坏了铸造车间里面装铁水的两个铁水煲。由于杜修友和杜方贵一闹,生产被逼停止,火炉只有熄火了。
(7)证人袁珍喜的证言,其证实:2013年4月20日16时左右,老板因为生产上的问题与我们的领班杜修友发生矛盾,二人在生产车间吵起来。因为争吵的原因,我们也就停止生产,但高炉继续运转,因为在高炉运转的情况下,别的工序都是不能长时间停止的。在不到一个小时内,在老板的要求下,我们这个班的工人全部继续上班。杜方贵本来是上晚班的,他听到我们还在继续生产,就来到车间内,并质问我们为何还继续在这里做,如果因为我们这样继续开工而导致他拿不到工资的话,就要我们负责。但我们还是继续做着,这时杜方贵则表示,他自己肯定不做了,并将设备上的二个装铁水煲子砸坏了。后来可能厂里管理人员将杜方贵砸坏装铁水的煲子的事情反映到老板那里,老板让工厂里的管理人员将高炉停了,后来就停了整条生产线。
(8)证人李继成的证言,其证实:2013年4月20日下午4时左右,工厂老板叶春华来到厂里面叫我们的工头杜修友进厂办公室谈事,当时就听到叶春华在骂杜修友,然后杜修友就出来跟我们说叶老板嫌弃我们工人做的铸件质量不好,让我们不要做了。当时我们听到杜修友这样说就有七、八个人一起到厂办公室,想跟老板谈一下,刚上到办公室门口叶春华就叫我们都出去。后来就只进去四个人和老板谈,剩下的人就留下来继续上班。我们下来的后就发现用于做铸件的铁水煲有两个被人弄坏了。我们继续上班,后来厂里面的管工就叫我们停下来,不要再做了,最后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调查处理这件事情。我听说铁水煲是杜方贵砸坏的,我没有亲眼看到。砸坏铁水煲会造成我们工人无法继续工作,不能做铸件,我们工人无法工作就会造成整个生产线停工。
(9)、证人叶永新的证言,其证实:2013年4月20日17时左右,因为工人生产质量不合格,老板叶春华到厂房铸造车间,你(主要是对带班工人杜修友说的)跟工人说,如果以后生产质量不过关,按照厂里面的规定就要扣除工资。老板走后,杜修友就煽动厂里面的工人停止生产,并带头走了。后来管理人劝了些工人回来上班。杜修友和杜方贵后来又回到车间并煽动上班的工人不要上班。我当时在现场,看到杜修友的侄子从车间里拿来铁锤把生产铸件车间4个铁水煲砸坏。铁水煲被砸坏,铸造车间的就无法继续生产,车间就被逼停产,化铁高炉就只有熄火停产。后来杜修友和杜方贵就带着15个闹事工人离开了。工人都是湖南张家界人,他们说的是湖南话,具体说些什么我不清楚,总之是说工人不要干了。
(10)证人叶启珠的证言,其证实:2013年4月20日下午16时20分,华雨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老板叶春华来到铸造车间检查,现工人生产铸件质量不合格,现场对带班工头进行了指责,说要是以后发现生产不合格产品,就扣除工资,带班工头听了心里不舒服,待老板走后20分钟左右就马上煽动工人不要做了。当时我一直在车间里,看到带班工头在煽动工人不做时,立即过去劝告他们凡事可以商量。工人听了劝解后一部分人继续做,还有一部分工人受到工头的指责就不肯工作了。后来带班的工头杜修友和他的侄子杜方贵看到有一部分肯做的正在工作时就马上走过去阻止他们不可以做,并把工人铸造的工具铁水煲严重破坏了,造成生产被迫停止。我看到此情况立即汇报给老板。老板就报警,后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并进行调查了解。被杜方贵砸毁的有四个铁水煲,铁水煲里面有硬煤,硬煤被杜方贵砸没了,造成车间无法生产,化铁高炉被迫熄火停产,高炉熄火导致生产停产的价值损失好大。铁水煲是生产线必用工具,当时厂内没有备用铁水煲,所以被砸毁后只能被迫停止生产。
(11)证人林茂青的证言,其于2013年4月20日的证言与证人叶启珠的证言基本一致。
(12)证人杨国海的证言,其证言证实:我得知工头杜修友与老板叶春华发生争执后,我见同班的工人都不回去上班,我也跟着回去,在路上杨兵初说与老板讲好了,回去继续上班,我就跟着回去,有9个人回去上班,做到晚上8点钟左右,管工说停了,那边有事,我就回宿舍了。
(13)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为兴宁市合水镇华雨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现场被破坏的铁水煲情况。
(14)兴价认字(2013)037号《兴宁市物价局价格认方正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杜方贵破坏的4个铁水煲修复费用共计价值600元。
(15)兴价认字(2013)088号《兴宁市物价局价格认方正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华雨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因高炉熄火所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36100元。其中非正常熄火原材料损失为11940元;热风管和炉壁检修费用为110000元;高炉重新点火材料费用为14160元。
(16)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证实兴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员范俊林、李强中具有执业资质。
(1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依法立案侦查。
(18)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3年11月15日在东莞市长安镇抓获被告人杜方贵。
(19)被告人杜方贵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方贵出生于1975年11月14日。
(20)被告人被告人杜方贵破坏的铁水煲的照片,证实被破坏的铁水煲外观情况。
(21)(兴公鉴聘字(2013)00234号《兴宁市公安局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1日及2013年11月18日将华雨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高炉非正常熄火的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告知了叶雨兰及被告人杜方贵。
(22)兴宁市公安局合水派出所于2014年3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兴公鉴聘字(2013)00234号《兴宁市公安局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落款时间2013年7月25日为笔误,正确落款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客观性,且能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方贵,法制观念淡薄,因不满企业主对其叔的指责,为泄愤报复,竟擅自到车间内砸坏生产设备,威胁、恐吓正在正常作业的工人不准作业,造成企业生产被迫停止作业,破坏生产经营,给所在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方贵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兴宁市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杜方贵的行为给所在企业造成了136700元的经济损失,该局将高炉重新点火材料费用为14160元作为直接经济损失予以鉴定,不符合客观,因为高炉重新点火是受害企业重新生产的必要投资成本,与被告人杜方贵的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上述高炉重新点火材料费用14160元不应认定为是被告人杜方贵的犯罪行为所造成,应予以剔除。被告人杜方贵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杜方贵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查,本案的证人叶春华、叶雨兰、杜修友、郝贤竹、杨兵初、袁珍喜、李继成、叶永新、叶启珠、林茂青、杨国海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杜方贵因不满企业老板叶春华对其叔杜修友的指责,为泄私愤,不但威胁正在正常上班的工人不准作业,而且毁损正在投入使用的生产设备铁水煲,造成化铁高炉被迫熄火,整条生产线因此而中断停止了生产。兴宁市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证明了被告人杜方贵的行为造成了所在企十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杜方贵亦供述,其砸坏铁水煲是因为其叔杜修友被老板骂,并叫他滚蛋不要干了,其一气之下就把厂里车间的铁水煲砸坏,后来厂里生产停止。其砸坏铁水煲的目的是想跟杜修友要好的工人都不干了。可见,被告人杜方贵主观上具有为泄愤报复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生产设备及威胁、恐吓正在上班的工人不准作业的行为,且其行为给所在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被告人杜方贵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惩处。因此,被告人杜方贵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方贵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云聪
审 判 员  陈利聪
人民陪审员  梁伟苑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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