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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某甲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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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4-24
【编辑日期】 2014-07-15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阳东法刑初字第83号
【案例摘要】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阳东法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阳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利某甲,乳名利某乙,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阳东县,户籍所在地阳东县雅韶镇,现住阳东县东城镇,大学专科文化,阳东县某林业工作站站长。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向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2013年7月22日被阳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阳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4)旧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利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某甲在任阳东县某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监管,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2013年5月下旬至6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计三(在逃,另案处理)在没有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聘请张某某等人在阳东县东平镇良洞村委会大岭水库边无证砍伐山林。经阳东县农业和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测定,被砍伐的山林面积为25.2亩,总蓄积为104.83立方米。期间,被告人利某甲没有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按时对辖区内的林区进行巡查,致使辖区内的林木被滥伐。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利某甲到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利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林地林木调查报告;证明;林业工作站工作制度、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抓获经过;组织部文件、农林局证明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甲作为阳东县东平镇林业工作站站长,对本辖区内林区负有巡查监管职责,发现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阳东县东平镇良洞村委会大岭水库边山一带林木被滥伐,总蓄积104.83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某甲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利某甲自动投案,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利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利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岑应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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