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某公民死亡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4-16
【编辑日期】 2014-07-1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3)鄂掇刀东民特字第00001号
【案例摘要】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掇刀东民特字第00001

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某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于1990711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吴某某于2006314日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七年,申请人张某某因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某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吴某某生于1962929日,汉族,沙洋县人,原住荆门市某某区某某路28号,系申请人张某某之妻。2006314日,被申请人吴某某外出未归,经其家人及近亲属多方查找,至今未知其下落。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登记簿、被申请人吴某某所在单位湖北汽车某某厂出具的《证明》(附当地某某派出所、某某社区居委会加盖“情况属实”的印章)、2006317日《荆门晚报》B10版刊载的《寻人启事》在卷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414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上发出寻找吴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某某自20063月起外出已年满八年,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吴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吴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解兵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波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