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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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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05-25
【编辑日期】 2014-02-21
【案例性质】 参考性案例
【审理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
【案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起施行,我省法院高度重视危险驾驶犯罪中“醉驾”案件的审判工作,严格执法,妥善审理“醉驾”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总体情况十分平稳,绝大部分被处罚的被告人认罪服法,极少发生上诉的情况。现公布以下五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51日起施行,我省法院高度重视危险驾驶犯罪中“醉驾”案件的审判工作,严格执法,妥善审理“醉驾”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总体情况十分平稳,绝大部分被处罚的被告人认罪服法,极少发生上诉的情况。现公布以下五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一、被告人蔡伟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蔡伟,曾因醉酒驾驶于201012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暂扣驾驶证至2011525),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1151022时许,被告人蔡伟在浙江省瑞安市英皇国际KTV饮酒。同日2320分许,蔡伟酒后驾驶本田思迪牌HG71型小轿车准备驶往浙江省平阳县。次日08分,蔡伟驾驶车辆通过瑞安市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G15沈海高速公路,行至G15沈海高速公路温州段福建方向1778公里处时,将车停于高速公路的硬路肩内。050分许,交警巡逻至此处时将蔡伟抓获,蔡伟跳下高速公路边坡企图逃跑,被交警追回后不配合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最后经多方劝说才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蔡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2mg/ml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伟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72mg/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蔡伟曾因醉酒驾驶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又在暂扣驾驶证期间内,再次醉酒驾驶,并当场拒绝接受交警调查,应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蔡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彭海军危险驾驶案

2011518晚,被告人彭海军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丽浦线自西向东行驶,20时许,行驶至丽浦线62KM800M路段(云和县体育馆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云和县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后经血液检验,证实彭海军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mg/ml

云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海军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彭海军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彭海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对彭海军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杨卫军危险驾驶案

201151715时许,被告人杨卫军酒后驾驶小轿车在桐庐县富春江二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南街道迎春南路富春江二桥南端时,车辆与道路中央绿化隔离带相撞,造成中央绿化带花草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抽血检验,杨卫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mg/ml

桐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卫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卫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胡基林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胡基林案发前系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温州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2011611日凌晨,被告人胡基林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小轿车沿温州市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凌晨032分,胡基林驾驶该车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车辆前部与同车道前方等候信号灯放行的小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胡基林血液中含酒精,其含量为127.8mg/100ml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基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基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告人胡满想危险驾驶案

201153晚,被告人胡满想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临海市大洋街道丁家洋村驶往东塍镇绚珠村方向。2050分许,当行驶至大田街道大田路临海市古城减震厂对出路段时,与道路上行人徐天兴发生碰撞,造成徐天兴倒地。肇事后,胡满想驾车逃逸至临海市法绚线寺后村路段时摔倒在公路上,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经抽血检验,胡满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mg/ml

临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满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撞人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满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严厉打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顺应了社情民意。在当前形势下,对危险驾驶被告人判处实刑,更能体现“醉驾入刑”的立法精神,也更容易为社情民意所接受。但对危险驾驶情节轻微的,可依法适用缓刑。如被告人彭海军危险驾驶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08mg/ml,醉酒程度较低,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被查获后积极配合酒精检测,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适用缓刑。

醉驾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危险驾驶犯罪中的关键要素,在通常情况下,酒精含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醉驾的危险程度,对酒精含量较高的,应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危险驾驶犯罪是危险犯,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追逐竞驶,不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即可构成本罪。如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应酌情从重处罚。如被告人杨卫军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mg/ml,故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如被告人胡满想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酒精含量2.4mg/ml,远远超出醉酒标准,且肇事后逃逸,故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

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交通秩序管理的交通警察,如危险驾驶,则备受关注,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如被告人胡基林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系交通警察,虽酒精含量不是太高,但知法犯法,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故酌情从重处罚,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不适用缓刑。

危险驾驶犯罪中,被告人有醉驾前科、醉驾高速行驶、不配合酒精检测、肇事后逃逸等情节,也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如被告人蔡伟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曾因醉酒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又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进入高速公路,被查获时企图逃跑,不配合酒精检测,情节严重,故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

为促进在危险驾驶罪审判中司法尺度的统一,特选以上五个典型案件,以供全省法院审判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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