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行海诉浙江省电力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用心感化,努力调解,二十年信访老案终了结
【评审意见】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请的案件;同时又是一起“复杂”的历时 二十余年、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老案。对这样 一起办案难度低、信访风险高的案件,主审人没有就案办案、简单走程序,而是以“用心感化,努力调解”作为工作方针,不厌其烦,不辞辛苦,千方百计,多方借力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尤其是找准了申请人的心结,最后通过被申请人单位领导登门慰问的形式,解开心结,促成和解。至此,一起历时二十余年的信访老案最终得以妥善化解,信访人不再奔波、安心养老,对方当事人彻底了结、得以解脱,充分彰显了“和谐司法、民本司法”的理念。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行海,男,1937年生,原系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干部。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所。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电力公司(又称省电力工业局,系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的上级主管单位)。
1987年7月28日研究所以处理旷工为由决定对陈行海予以除名。陈行海对除名决定不服,一 直不断向杭州市劳动局、浙江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省信访局、省纪委等机关申诉信访。2002年 9月,陈行海向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以申诉时效已过为由不予受理。随后陈 行海以研究所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浙江省电力公司 为被告向杭州下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除名决定,赔偿工资福利待遇,补办退休手续。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行海向仲裁委提出申诉的时间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判决驳回陈行海的诉讼请求。陈行海提出上诉,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2008年5月,陈行海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
【审判调解过程】
虽然本案从表面看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就是时效认定问题,但涉及的案情比较复杂且纠纷 始于1987年,再审申请人陈行海已持续信访二十余年,该案如不能妥善化解,陈行海必将继续信访不止。做了上述信访风险评估后,承办该案 的浙江高院立案庭法官徐乐盛主动约谈陈行海。主审人耐心倾听了两个小时,了解到其系1960 年杭州大学毕业,办事认真,性格耿直,脾气倔强,但与单位个别领导意见不合。1987年被除名后一直信访不断,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且近年身体状况较差。根据1993年省信 访局召集各相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讨论情况,对陈行海的除名决定可能有不当之处。但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劳动仲裁确已超过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主审人与省电力公司研究所多次电话沟通,得知两单位因陈行海申诉信访一事也纠结多年,也有调解解决的诚意。
综合上述情况,主审人以“和谐司法、民本司法”为理念,确立了“用心感化,努力调解”的工作 方针。由于再审申请人陈行海一方年纪大、身体 差,主审人两次登门到其家中做耐心细致的调解 工作,逐渐取得了他及其家人的信任,使其逐步 认同法院判决,回归到面对现实、理性解决纠纷 的轨道上来。对被申请人一方,要求其反思除名 决定的合理性问题,从大局出发,认清信访形势,给陈行海提供力所能及的补偿。针对陈行海在调解期间提出的人事档案转移、享受居民养老待遇 等超出原诉讼请求的主张,主审人从解决民生困 难出发,多次找当地街道部门协调落实。
经过先后数十次电话沟通,八次召集各方当事人当面协调,调解方案才基本成型。这期间陈 行海的心态还有反复,总认为当年的除名是错误的,自己信访了这么多年就是要讨个说法,这个心结始终解不开。为解开陈行海的这个心结,在 主审人的精心安排下,研究所的书记、所长以及省电力公司的领导等一行人,拎着保健品亲自来 到陈行海家中慰问,面对面作了推心置腹的沟 通。此情此景,虽然陈行海要讨的说法可能还不算太明确,但他也总算心平气和了。各方在融洽 的气氛中交心畅谈,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省电力局、研究所一次性资助陈行海23万元;人事档案移交当地街道;陈行海撤回再审申请并承诺不 再进行任何信访活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到位后,浙江高院于2009年6月正式作出了准许陈 行海撤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
【经验总结】
一、做好信访风险评估。办理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涉诉信访案件,比起一、二审案件,要更加注 重信访风险评估和矛盾化解工作。针对此类案件,主审人先是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工作,了解申诉人的身份情况、家庭背景、主要诉求、信访历程尤其是来省进京上访情况、以及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接谈处理意见等等。本案虽然涉诉时间不算太 长,但所涉纠纷却已历时二十余年,申请人持续 信访不断,省信访局早在1993年就曾为此案召开专题协调会仍化解未果。法院的裁判只是以时 效为由驳回诉请,未对纠纷做实体上的认定与处理,这与申请人的期望差距极大。申请人系1960年的大学生,被单位除名后持续信访二十余年,无固定工作,由此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申请人都对该案抱有很高的期望和很大的决心。通过上述评估,主审人 认为该案信访风险极高,如果单纯就案办案而不 能妥善化解矛盾,就不可能做到案结事了,申请人必将继续信访不止。
二、仔细分析纠纷成因。有的案子从法理上讲,生效裁判并无不当,申诉人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但从情理上看,申诉人又确有值得同情之处或者面临实际的民生困难。就本案而言,虽然涉诉的只是一个超过时效、驳回诉请的简单民事 案件,生效裁判并无不当,但涉及的纠纷却是二十多年前的除名决定是否正确的问题。除名决定已时过境迁,其中还牵涉到外单位借调、重新聘用、申请仲裁等复杂的人事问题,有些亲历者甚至已经过世。现在要去还原这个客观事实,几乎不太可能。但通过仔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信访材料,尤其是1993年省信访局主持召开的协调会 会议纪要,主审人发现该除名决定可能确有不 当。虽然除名决定所涉事实的认定不是本案裁判 的审查内容,但却是申请人纠结二十余年的心结 所在。如果还是盯住时效问题就案办案,不对真 正的纠纷成因予以充分关注,就不可能让申请人息诉罢访。
三、善于借力各方资源。信访老案的化解工作,要善于借力各方资源,既包括对方当事人补偿,又包括信访人一方亲朋的劝慰,也包括党委政府的支持。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主审人多次接 谈申请人甚至上门约谈,申请人的妻子都在场,有一次申请人儿子、女儿都陪同。通过几次释法明理,主审人发现申请人的家人已经逐渐明白时 效的道理,于是就通过其家人做申请人的工作,使其认同法院裁判,放弃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理性面对现实解决问题。对省电力公司、研究所 一方,主审人从构建和谐社会、企业社会责任的 大局出发,点破当年除名决定的不当之处,回顾 多年来企业因申请人信访而牵扯的大量人力物 力,使其珍惜当前申请人诉求显著降低的机遇, 争取彻底了结纠纷。调解期间申请人又提出转移人事档案、享受居民养老等主张,这涉及到政府 街道的政策支持。主审人多次联系街道领导,从化解矛盾、信访维稳的角度反复沟通协调,终于使问题得以解决。
四、把握要害彻底了解。办理信访老案,要算 清“三笔帐”、讲透“三个理不仅要算法律帐,还要算经济帐、感情帐“不仅要讲法理,还要讲道 理、讲情理。有的时候,信访人最后就是要一个面 子、找一个台阶。在本案中,申请人信访二十余年 始终有个心结没打开,就是要为当年的除名决定讨个说法。为了打开这个心结,经过主审人精心 安排,对方当事人单位领导到申请人家中登门慰问,坦诚沟通。这样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交流,使申请人及其家人颇为感动。在各方的齐心劝慰下,申请人终于在和解协议上签下名字。
编写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乐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