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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平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许村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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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02-25
【编辑日期】 2014-02-20
【案例性质】 参考性案例
【审理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0)浙嘉商终字第506号
【案例摘要】   一、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于2007年6月建成运行后,银行已具备了审查居民身份证真伪的能力,银行对居民身份证的审慎审查义务也相应地由形式审查过渡到实质审查。若银行对居民身份证未尽实质审查义务而致储户存款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银行与储户是否应就存款损失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取决于双方对存款损失是否具有过错及各自过错的大小。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錯大小分担责任。

杨律平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许村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银行对居民身份证的审查义务

【裁判要旨】

一、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于20076月建成运行后,银行已具备了审查居民身份证真伪的能力,银行对居民身份证的审慎审查义务也相应地由形式审查过渡到实质审查。若银行对居民身份证未尽实质审查义务而致储户存款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银行与储户是否应就存款损失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取决于双方对存款损失是否具有过错及各自过错的大小。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錯大小分担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62(20101025日)。

二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商终字第506(2011225日)。

【案情】

原告:杨律平。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许村支行。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1217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并自设了密码,同时申请了网上银行业务。20081224日,原告将银行卡交于原告之父,当天下午俞伟清向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汇款600000元。次日,原告之父持卡去被告处取钱时发现银行卡中的钱已经没有了,遂通知原告,原告迅速报案,当天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20081224日下午,有人用伪造的原告居民身份证在农行株洲分行补办了网银证书,并购买了新的K宝。当天原告的600000元存款被他人在湖南省株洲市通过网上银行分18次转账,并迅速在湖南、广东等地

通过自动取款机被取走。

另查,个人客户补办网银证书,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银行在客户输人正确的电子银行密码及对客户身份证联网核查通过后即可补办网银证书。本案中的网银证书补办时,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早已建成运行,当时农行株洲分行进行联网核查时使用的是字符终端,未使用图形终端,即未核查居民身份证照片。此外,犯罪嫌疑人在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注销)申请表(个人)上对杨律平的两次签名中,均对字作了修改。

杨律平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6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自2008122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审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行卡,并同时申请了网上银行业务,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享受权利。一方面,银行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负有审慎审查义务。2007521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银行机构应将联网核查作为验证居民身份证信息真实性的主要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应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鉴于目前一些银行机构营业柜台配备的是字符终端,对于风险较小的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可使用字符终端进行联网核查,暂不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对于风险较大的银行业务或对通过字符终端联网核查得到的核查结果存有疑义的,银行机构应使用图形终端进行联网核查并核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及内部管理规定确定各类银行业务风险大小的划分标准,合理调整业务流程,并有计划地更换字符终端,以尽快达到核对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要求。本案中,农行株洲分行办理补办网银证书的业务发生于20081224日,距《通知》下发已一年有余,农行株洲分行并未及时更换字符终端,且对异地补办网银证书这样高风险的业务,在图形终端已具备的条件下,未对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核查,又于犯罪嫌疑人在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注销申请表(个人)上两次签名中对杨律平字均先写错后修改的可疑情形下,仍当场将证书两码信封交于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凭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成功补办了网银证书,进而盗取了原告的600000元存款。以上足以说明农行株洲分行未对居民身份证尽审慎审查之义务,在补办网银证书时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辩称,农行株洲分行在补办网银证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农行株洲分行是被告的业务代理行,其过错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鉴于网银证书在网银操作中的极端重要性,被告对原告存款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80%的责任)。另一方面,储户也负有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及银行卡密码及电子银行密码的义务。本案发生前,原告随意向不特定的人披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无疑增加了存款被盗的风险性;银行卡密码及电子银行密码是原告自设的,通常情况下只有原告本人知晓,其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无从获悉,而犯罪嫌疑人在补办网银证书及网银转账时均输人了正确的电子银行密码及银行卡密码,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网银系统存在漏洞,故可以认定原告对密码未尽妥善保管之义务。综上,原告对本案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0%的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许村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律平人民币48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自20081224日起,以48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农行许村支行与杨律平均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农行许村支行上诉称:一、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杨律平的存款损失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故本案应属侵权赔偿案,而非储蓄合同违约案。二、原判与查明的事实自相矛盾。原判已查明杨律平对自己设置的密码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故杨律平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审却判决农行许村支行承担80%责任,明显与事实不符。三、一审认定事实违背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银行不可能对每笔业务都进行图形端核查,对于风险较小的业务,银行可以使用字符终端进行联网核查。本案中补办网银证书业务不属于风险较大的业务,且网银证书补办并不会直接导致存款损失。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杨律平的诉讼请求。对此,杨律平答辩称:一、双方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犯罪嫌疑人与银行之间存在侵权问题。二、农行许村支行认为杨律平未尽妥善保管密码之义务,未提供书面证据予以证明。三、身份证照片属于联网核查的范畴,而且当时农行株洲分行是可以核查的,但却没有核查,故本案中的存款损失应由农行许村支行承担。

上诉人杨律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杨律平对存款被盗存在过错,属认定事实不当,一审法院以此判决杨律平承担20%责任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杨律平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此,农行许村支行答辩称:关于杨律平泄露自己的密码信息一事,是其在一审中自认的事实。根据农行许村支行与杨律平之间签订的电子服务协议与章程,杨律平有妥善保管密码信息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杨律平在农行许村支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同时申请了网上银行业务,双方之间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犯罪嫌疑人盗取银行帐户资金所产生的侵害行为,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与本案的处理无关。故农行许村支行称本案属侵权赔偿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造成杨律平帐户资金被盗领的责任该如何承担。从本案现有的材料来看,犯罪嫌疑人在补办网银证书时准确地输人了杨律平的电子银行密码,而且在网上转帐时也必须要输人杨律平的个人帐户支付密码才能实现转帐,可见杨律平的电子银行密码以及帐户支付密码等均已被犯罪嫌疑人知晓,在没有证据证明农行的网银系统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即可推定密码泄露的原因是杨律平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故杨律平对本案资金被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农行株洲分行在补办网银证书时,对于异地补办网银证书这种具有较大风险的手续,在对身份证核查时竟然未采用图文识别系统,而仅用字符终端核查明显是不够的,说明其对风险预估不足。而且农行株洲分行在犯罪嫌疑人签名时两次对字涂改均未引起警觉,充分说明农行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对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犯罪嫌疑人成功补办网银证书。综上,本案双方在对资金被盗领上均存在过错,双方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将银行账户上的资金盗取,且过错大小难分伯仲。故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但农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面对的是成千上万客户的权益,在业务办理中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因此,农行许村支行在本案中应承担比杨律平适当多一些的责任。但原审判决农行许村支行承担80%的责任明显过多,应予以适当调整。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农行许村支行承担60%的责任,杨律平承担40%的责任较为合理。据此判决:一、撤销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lffi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许村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律平人民币3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该利息自20081224日起,以36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撤销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改判案件受理费9840元,由杨律平负担3936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许村支行负担5904元。三、维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评析】

一、银行机构对客户居民身份证的审慎审查义务如何界定

近年来,犯罪分子伪造并利用假身份证进行存款诈骗的现象屡见不鲜,存款被冒领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储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的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中,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银行对居民身份证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那么银行对居民身份证的审查究竟应负何种义务呢?笔者分两个阶段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20076月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建成前,银行对居民身份证的形式审查义务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建成前,银行机构不具有鉴别居民身份证真伪的能力,故银行在办理业务中对客户居民身份证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银行机构只要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对身份证进行形式审查,即便未辨别出身份证的真伪,也无需承担责任。所谓形式审查,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居民身份证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形式上的审查以及从表面核对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一致。中国人民银行在其以往法律文件中曾对银行机构在存取款业务中的形式审查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撺3条规定: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形式审查义务的规定是由当时的实际情况及技术水平决定的,因为当时银行并不具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专业技术和专业水平,若一概将鉴别居民身份证真伪的义务强加于银行机构,显然是不公平的,故规定银行机构对居民身份证的形式审查义务在当时而言是合情合理的。

()20076月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建成后,银行对居民身份证的实质审查义务

20076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共同建设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加人到这个系统,银行机构已具备了鉴别居民身份证真伪的技术设备和能力,故银行对居民身份证的审慎审查义务也相应地由形式审查义务转变为实质审查义务。所谓实质审查,是指银行机构在办理业务中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的真实性,实际上就是鉴别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这一规定,为确立银行机构对居民身份证负有实质审查义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文件也对银行机构对居民身份证的实质审查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实质审查义务确定后,若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办理了相关的银行业务致使储户存款被盗取或冒领,则应当认定银行对居民身份证未尽审慎审查义务,银行必须对储户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银行机构与储户对存款损失的责任分担

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储户与银行机构关系的内容就是双方在储蓄存款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承担的义务。在储户和银行机构之间建立起真实的存储关系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合同法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纳的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双重归责原则,鉴于储蓄存款合同的特性,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原则,以便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并结合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实际上在大多数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储户与银行的混合过错行为导致了储户存款的损失,因此双方应按各自过错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至于过错大小的认定,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加以判断。

本案中,杨律平与农行许村支行的混合过错行为导致了存款被盗,双方均应按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农行株洲行对居民身份证未尽实质审查义务,以至于犯罪嫌疑人凭伪造的身份证就轻而易举地办理了网银证书补办业务并申领了新的K宝,进而通过网上银行盗取了存款,故农行许村支行对存款的损失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杨律平对银行卡密码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对存款的损失亦存在过错。本案中,双方的过错大小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农行许村支行的过错要大于杨律平的过错,对存款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中的存款被盗是犯罪嫌疑人通过网上银行转帐的形式实现的,而网上银行业务相对于传统银行业务而言,其安全系数更高。K宝是存放网上银行电子证书的物理介质,在网上银行转账时必须将k宝插上才能进行,且k宝具有不可复制性,故K宝在网银操作中具有极端的重要地位。本案中,农行株洲分行对身份证未尽实质审查义务致使犯罪嫌疑人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了网银证书补办业务并申领了新的K宝,进而盗取了存款。不难看出,农行株洲分行违规补办网银证书并发放新K宝的过错行为在存款被盗的原因力中居于主导地位,其过错大于杨律平泄漏银行卡密码之过错,应对存款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第二>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较之储户而言,具备更为专业的知识,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因此在业务办理中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本案中,农行株洲分行在已具备鉴别身份证真伪的技术条件下,却未对身份证照片进行网上核查,应认定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对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本案中农行许村支行对杨律平的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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