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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海绑架、故意杀人、抢劫、盗窃项兆友绑架王全国绑架、抢劫项修金绑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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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8-03-17
【编辑日期】 2014-02-19
【案例性质】 参考性案例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浙刑三终字第127号
【案例摘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主要指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教唆犯、累犯。对上述犯罪及犯罪人,该判重刑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二、“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不仅要求行为人有协助行为,且要求该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起到实质性作用。

张东海绑架、故意杀人、抢劫、盗窃项兆友绑架王全国绑架、抢劫项修金绑架案

【裁判要旨】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主要指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厉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教唆犯、累犯。对上述犯罪及犯罪人,该判重刑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二、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不仅要求行为人有协助行为,且要求该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起到实质性作用。

【案例索引】

一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台刑一初字第21(2007528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刑三终字第127(2008317日)

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四复16876805(2008914日)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成富,男,19326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临海市杜桥镇朝南屋村。系被害人严保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香凤,女,19367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临海市杜桥镇朝南屋村。系被害人严保龙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玲珠,女,198811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临海市杜桥镇朝南屋村。系被害人严保龙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小江,男,19934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临海市杜桥镇朝南屋村。系被害人严保龙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利苹,女,19667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临海市杜桥镇朝南屋村。系被害人严保龙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小江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张东海,男,19726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75506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7月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1818日止。

被告人项兆友,男,19683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农民,住临海市杜桥镇西岸村。因犯抢劫罪于1996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57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全国,男,19805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安达市人,农民,住安达市任民镇22266号。

被告人项修金,男,19815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农民,住临海市杜桥镇西岸村。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20067月左右,被告人项兆友经人介绍结识了被告人张东海,两人共谋一起到浙江省台州市实施盗窃、抢劫犯罪,因故未成,后张东海离开。同年8月初,项兆友通过被告人项修金了解到当地企业主即被害人严保龙的有关情况,即与张东海联系准备作案。89日,张东海携带手枪、弹簧刀等作案工具赶至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当天,项兆友安排张东海人住杜桥镇龙翔宾馆并叫来被告人项修金,三人商定绑架严保龙,项修金负责提供严保龙行踪,张东海、项兆友实施绑架。之后项兆友租来汽车与张东海根据项修金提供的车牌号码、行踪等信息对严保龙进行跟踪,伺机作案。期间,张东海、项兆友还一起购买了绳子、胶带等作案工具,张东海又纠集了被告人王全国。同月2917时许,项兆友驾驶租来的马自达牌轿车载张东海、王全国跟踪严保龙驾驶的奔驰牌汽车至临海市涌泉镇南屏山隧道,并故意用车碰撞严保龙的汽车尾部,接着以到临海帮助修车为名,由张东海、王全国趁机坐上严保龙的轿车。上车后张东海即持枪,王全国一手持刀、一手勒颈,欲劫持控制严保龙到后排座,项兆友亦上前帮助。因严竭力反抗,项兆友指使开枪,张东海即对严保龙腿部连开数枪,但仍不能控制住严。项兆友又指使张东海开枪杀死严保龙,张东海遂朝严头部连开数枪,致其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

2001214日晚,被告人张东海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的家中,因琐事遭父亲张国清责骂后,持铁锤朝张国清头顶部、枕部连击数下致其倒地,又用尼龙绳猛勒其颈部,致张国清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06530日下午,被告人张东海、王全国经预谋并踩点后窜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中国工商银行梅园庄支行外,伺机抢劫。1540分许,张东海见李玉章拎着装有巨款的提包从银行出来,即示意王全国做好准备。当李玉章将提包放人轿车后备箱时,张东海持枪朝李左腰部开了一枪,而后上前劫包,因未能打开轿车后备箱而未成。张东海即坐上王全国驾驶的摩托车欲逃离现场。此时,正在附近的陈玉刚等人见状开另一辆汽车追堵,张东海又持枪朝该轿车的驾驶室开了一枪,将轿车的右前车窗玻璃击碎,然后逃离。被害人李玉章被枪击致轻伤。

200112月至20025月间,被告人张东海还伙同他人,采用尾随从银行出来的取款人,然后乘人离开撬开车锁的手段,在河南省商丘市盗窃作案三起,窃得现金人民币计24万元。

被告人张东海归案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盗窃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全国;被告人项兆友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东海、王全国。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海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项兆友犯绑架罪,王全国犯绑架罪、抢劫罪,项修金犯绑架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东海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张国清有过错;张东海在绑架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同案被告人项兆友小,所犯抢劫罪系未遂,所犯抢劫罪、盗窃罪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提供同案被告人王全国的真实姓名,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项兆友及其辩护人提出,项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被告人张东海等人的逃跑方向,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项还称其并未指使张东海杀人灭口。辩护人则认为起诉指控项指使杀人灭口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王全国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在绑架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所犯抢劫罪系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项修金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项在绑架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不应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责任,且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审判】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东海、项兆友伙同被告人王全国、项修金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被告人张东海持械杀死一人;被告人张东海、王全国持枪抢劫,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张东海结伙盗窃他人数额特别巨大之财物,其中被告人张东海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应予并罚;被告人项兆友的行为巳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王全国的行为巳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应予并罚;被告人项修金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王全国、项修金系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均可减轻处罚。张东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全国的行为虽可认定为主动,但其所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仍应严惩,鉴于其所犯抢劫罪、盗窃罪系主动交代应属自首,对其所犯该两罪可予从轻处罚。张东海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对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项兆友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系累犯和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但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东海、王全国,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项兆友在前罪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对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张东海、项兆友、王全国、项修金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商法刑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张东海的假释。

二、被告人张东海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项兆友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个月零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王全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五、被告人项修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张东海、项兆友、王全国、项修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成富、金香凤、陶利苹、严玲珠、严小江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三十九万元,由张东海承担十五万元,项兆友承担十二万元,王全国承担六万元,项修金承担六万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被告人项兆友、张东海交代同案犯逃跑的模糊范围,尚不足以达到协助抓捕的立功要求,原判认定两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社会影响重大,项兆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又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处其死缓刑,属量刑畸轻,要求改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提出上诉,要求增加赔偿数额。

出庭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新调取的证据表明同案犯归案在先,项兆友交代逃跑方向在后;即使项兆友先交代,对抓获同案犯也没有起到协助抓捕的作用,故原审认定项兆友、张东海立功有误。被告人项兆友绑架杀人罪行极其严重,又系主犯、累犯,对其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项兆友辩解称,其没有指使张东海开枪,归案后即交代了张东海、王全国的逃跑方向。其二审辩护人提出,项兆友交代同案犯逃跑方向,应对项兆友的此立功表现作出客观认定。张东海的二审辩护人提出,张东海归案后有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王全国的立功表现,所犯抢劫、盗窃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项兆友指使张东海开枪的事实,虽然项兆友一直未作供认,但张东海一直供称系项兆友叫其开枪干掉严宝龙,王全国亦有此供述,且在二审庭审中承认其先前关于项兆友指使张东海开枪的供述是真实的,翻供系项兆友向其求情而作的不实供述。因此,根据张东海、王全国的一致供述,该事实足以认定。项兆友否认指使张东海开枪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项兆友归案后是否交代张东海、王全国逃跑方向问题,公安机关在最先的情况说明中称项兆友归案后交代其他两名作案人巳逃往三门方向。虽然此后又出具情况说明否定该事实,却未能对如此矛盾的情况说明作出合理解释。故项兆友交代同伙逃跑方向的事实应予认定,检察机关就此提出的出庭意见不予采纳。项兆友的交代虽对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有一定帮助,但其交代并不具体、详细、确定,也无具体的协助行为,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抓获张东海、王全国,且逃往三门系项兆友指使,属于项应当如实供述的内容。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项兆友该行为尚不构成立功。同理,张东海交代王全国大致下落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立功。原判认定张东海立功,认定项兆友重大立功不当,应予纠正。检察机关就此提出的抗诉成立,应予采纳。项兆友、张东海的二审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理由不予采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东海、项兆友、王全国、项修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枪劫持绑架并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张东海为泄愤持械杀死自己父亲,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东海、王全国持枪抢劫,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巳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东海结伙盗窃他人数额特别巨大之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王全国、项修金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张东海主动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抢劫、盗窃犯罪,应以自首论,依法可对其所犯该二罪从轻处罚。张东海所犯绑架及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又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予严惩。项兆友在绑架犯罪中,与张东海共同预谋,指使项修金物色对象,又与张东海共同准备工具,支付费用,跟踪被害人,故意制造碰车"尤其是在不能控制被害人的情况下,指使张东海开枪杀害,在整个过程中明显起到了预谋策划,组织实施,指使实行的突出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予以严惩。检察机关就此提出的抗诉应予支持。张东海、王全国一人犯有数罪,应予并罚。张东海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对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项兆友在前罪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对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张东海、项兆友、王全国、项修金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成富、金香凤、陶利苹、严玲珠、严小江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规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已作出足额赔偿判决"并按照各被告人的责任大小作了适当合理的分担。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提出增加赔偿5万元,且要求项兆友承担15万元以上,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对张东海、王全国、项修金的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项兆友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上诉人严成富、金香凤、陶利苹、严玲珠、严小江的上诉;二、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项兆友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三、被告人项兆友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2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后,依法裁定核准了张东海、项兆友的死刑判决。

【评析】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如何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范围;二是如何理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的条件。

一、如何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的范围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中具有策略性的惩治政策,其本质是区别对待,对严重的犯罪从严,对较轻的犯罪从宽。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是指严格、严厉之意,即该定重罪的要定重罪,该判重刑的要判重刑,该处极刑的要坚决判处极刑。关于从严范围的认定,首先,从犯罪的类型来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枪涉爆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抢劫、抢夺、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均属于需要重点打击的范围;其次,从犯罪行为人本身来看,基于对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教唆犯、累犯要从严打击,该判重刑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张东海一人犯三罪,在其所犯的上述数罪中,持枪劫持并杀害被绑架人、故意杀人、持枪抢劫均属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而盗窃亦属于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这些犯罪类型均属刑法严厉打击的范围。从被告人张东海的人身危险性来看,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绑架与抢劫犯罪均是直接针对被害人的生命,故意杀人犯罪对象是自己的亲生父亲,且系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为此,一审、二审及复核法院均一致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然而,针对另一被告人项兆友,在一审中这一刑事政策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为此,在一'审宣判后,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被告人项兆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又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对项兆友判处死缓,属量刑畸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认为,被告人项兆友绑架杀人罪行极其严重,又系主犯、累犯,对其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经查,在本案绑架犯罪中,被告人项兆友与张东海结识后即共同预谋劫财,指使项修金物色对象,又与张东海共同准备工具,跟踪被害人,故意制造碰车,尤其是在不能控制被害人的情况下,指使张东海开枪杀害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明显起到了预谋策划,组织实施,支付费用,指使实行的突出作用,无疑为主犯,且系伙同他人持刀威胁抢劫处有期徒刑15年后的累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予以严惩。可见,无论从项兆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是从其人身危险性来看,均属于刑法从严打击的对象。一审对其判处死缓刑,没有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此类犯罪从严的要求。正因为如此,二审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依法判处项兆友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法院核准了该死刑判决。

二、两被告人交代同案犯大致逃跑方向是否构成立功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东海的辩护人认为张提供同案被告人王全国的真实姓名,构成立功。项兆友辩称其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被告人张东海等人的逃跑方向,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同案犯张东海、王全国并揭发项修金,应认定为立功。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包括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和身份情况,故被告人张东海提供同案被告人王全国的真实姓名以及项兆友揭发同案犯项修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关于项兆友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张东海等人的逃跑方向,是否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或者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进而构成立功?我们认为,首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尽管可以表现为向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其他同案犯罪人的行动路线、藏匿地点等等。但是,协助抓捕具有质上的要求,即要求该协助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其次,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要求行为人所提供线索的内容必须是他人犯罪事实,而不能只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只有在检举揭发与本人犯罪事实无关的他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也就是说犯罪人所交代的事实超出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才可能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进而可认定为立功。

本案中,根据临海市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项兆友被抓获后交代了作案事实并交代张鑫石头已逃往三门方向。临海市公安局民警以姓名张鑫为条件,不间断查询公安旅业系统,于次日凌晨315分许,发现有人持张鑫身份证于当晚L30入住三门健跳紫云宾馆。经组织杜桥经贸宾馆2名服务员确认,于30日凌晨在该宾馆201室将张鑫抓获。经审查张鑫真名叫张东海,张东海还交代石头真名叫王全国,也住在边上一旅馆。通过对旅馆信息查询,王全国住在健跳镇青青小宾馆202室,随后在青青小宾馆202室将王全国抓住。

根据协助抓捕构成立功的上述要件要求,我们认为,被告人项兆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提供了同案犯的逃跑方向。项兆友的交代虽对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有一定帮助,但其交代并不具体、详细、确定,公安机关仅仅根据这一线索无法直接抓获其同案犯。并且,在抓捕同案犯的过程中,项兆友没有任何协助行为。因此,其提供同案犯逃跑方向对于整个抓捕行为来讲,所起作用甚小,起关键作用的是公安机关通过旅业信息系统查询,进而将同案犯抓获。况且,根据王全国的供述,逃往三门系项兆友提议、指引,那么其对于该事实就负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因此,项兆友的这一交代也并没有超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其行为只是一种坦白,而不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同样,张东海交代王全国大致下落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立功。正因为如此,二审法院依法不认定张东海、项兆友具有立功的情节。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害人严保龙系台州当地被称作船王的知名民营企业家,案件发生后,当地反应强烈,尤其是了解到本案主谋是当地劳改释放的累犯后,更是坚决要求从严惩处,以震慑犯罪。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缺少政治敏锐性,不仅错误认定立功,判处项兆友死缓刑明显不当,且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致失去纠正误断的时机,给工作带来被动。一审宣判后,当地党委、几级人大代表批评法院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甚至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这也是我们在审理重大敏感案件以及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时需要吸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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