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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沙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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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6-12-27
【编辑日期】 2014-02-12
【案例性质】 参考性案例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6)浙刑 一终字第329号
【案例摘要】 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 危害极大,本应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但被告人刚满18周岁,对其实行教育、感 化、挽救的方针,仍然是必要的。在量刑 时,应当充分体现这种人文关怀,二审改 判为死缓刑,正是切实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秦志沙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被告人刚满18周岁,对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仍然是必要的。在量刑时,应当充分体现这种人文关怀,二审改判为死缓刑,正是切实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刑初字第107(200669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浙刑一终字第329(20061227日)

【案情】

公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本兴,男,1966820日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汉族,住锦屏县敦寨镇九南村冲头组,系被害人龙林进之父。

被告人:秦志沙,男,1987922日出生)湖南省凤凰县人,土家族,农民,住凤凰县阿拉营镇教场村。因犯抢劫罪于200210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志沙案发前在浙江省瑞安市务工。2005115日晚9时许,秦志沙与“彭彭(在逃)、杨举等人在瑞安市仙降镇革兴西街29号卡拉OK店内唱歌,因不满邻座青年吵闹,秦志沙先持啤酒瓶砸打对方,并与彭彭一起在店门口殴打对方人员,后又进行追打。途中彭彭”购买了二把相同的尖刀,交给秦志沙一把。秦志沙与彭彭返回卡拉OK店时,发现从店内走出的两男青年龙林进、陆辉,即上前质问龙、陆是否属刚才参与打架的一伙,龙林进、陆辉否认。接着秦志沙、彭彭”两人又找店主范传存询问,范传存告知龙、陆两人不是参与打架之人,并劝秦志沙、彭彭算了。秦志沙、彭彭不听劝告,先后持刀捅刺龙林进腹、背部等处多刀,彭彭”又捅刺陆辉腹部一刀。被害人龙林进因左背部、左腹部被刺戳致下腔静脉、空肠动脉、左肺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害人陆辉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秦志沙犯故意杀人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秦志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秦志沙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龙林进死亡的后果,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13036元。

被告人秦志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自己出生于1988922日;自己被龙林进抓住后为挣脱才持刀捅刺。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志沙故意杀人定性有误,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龙林进的致命伤并非秦志沙所致;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情节相对较轻;秦志沙的年龄存在疑点,若认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则应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有深刻悔罪表现。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志沙因琐事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秦志沙伙同他人准备了足以致人死亡的刀具,并对被害人实施了不计后果的捅刺,该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证人秦志玲、邵文平的证言均证实秦志沙出生于1987年,秦志沙及其辩护人辩称秦志沙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秦志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秦志沙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虽没有提供有关票据,但考虑实际存在,酌情支持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医疗票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该二项请求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秦志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02)凤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秦志沙犯抢劫罪被宣告缓刑的判决,将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与本案故意杀人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秦志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本兴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898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秦志沙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秦志沙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均称,秦志沙出生于1987年的农历922日,即公历19871113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害人的死亡不是秦志沙造成的,要求从轻处罚。其二审辩护人还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辩护理由,经查1)被告人秦志沙曾多次供述其伙同彭彭”对被害人龙林进实施了捅刺行为,被害人陆辉、证人杨立凤等多人亦均目击秦志沙持刀刺打被害人,法医鉴定也证实被害人龙林进全身有多处创伤,秦志沙与彭彭”两人的共同捅刺行为均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秦志沙应对龙林进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秦志沙及其辩护人称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是其造成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秦志沙姐姐秦志玲、母亲邵文平的证言均证实秦志沙出生于1987922日,秦志沙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出生于1987年农历922日的依据不足,不予采信。(3)秦志沙与彭彭”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多刀,致人死亡,主观上显然是不计后果,原审定故意杀人罪并无不当,辩护人就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志沙伙同他人故意行凶杀人,致死一人、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秦志沙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予以并罚。鉴于秦志沙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秦志沙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秦志沙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秦志沙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和决定刑部分,维持判决的其余部分;二、被告人秦志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撤销秦志沙犯抢劫罪被宣告的缓刑后,将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

本案被告人秦志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法院均无争议。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对秦志沙的量刑问题,即该不该对秦志沙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就这个问题而言,实际上是一个如何正确处理既要坚持党的“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又要坚持严打”方针的关系问题。

就故意杀人犯罪来讲,它是性质最严重的犯罪之一,也是严打的重点。但故意杀人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不能只要杀死了被害人,就不加区别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曾经作过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这一规定表明,犯故意杀人罪并非只要没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就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虽然这一规定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但是已经对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提出了总的指导意见。对于此罪适用死刑,要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实施杀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区别对待。只有对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定不要杀。

本案被告人秦志沙在卡拉0K店内唱歌,不满邻座青年吵闹,动辄打人,追打他人之后,返回途中,购得尖刀,到卡拉0K店时,明知两被害人不是与其打架一方的人员,不听店主劝告,仍持刀行凶,捅刺两名无辜被害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属故意杀人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犯罪主观恶性大。可见,对秦志沙有判处死刑的一面。但综合本案情况,特别是被告人秦志沙犯罪时的年龄问题应当作为慎杀的重要因素。

被告人秦志沙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这是对秦志沙应当判处死刑,但属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最主要的一个因素。按秦志沙出生日期为1987922日来计算,其犯罪时只是刚满18周岁零43天。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可见,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其所犯罪行有多么严重,最高刑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当今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秦志沙年满18周岁零43天,刚刚步入成年人行列,对其适当考虑给予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是必要的,对其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于情于理,都符合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且考虑秦志沙共同致人死伤,另一犯罪嫌疑人在逃。二审法院对秦志沙作出改判死缓刑的判决,充分运用死缓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作用,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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