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2-08-1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38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港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智娟,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宇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三(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熙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曹某某,被上诉人上海港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智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熙宇公司(甲方)与港联公司(乙方)签订衡山路会所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位于衡山路x弄x号的茅台会所设计工程提供方案设计、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服务;设计内容、深度及进度详见设计任务书;设计费用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万元(固定费用);支付方法:1、合同签订之日付10%作为定金,计8万元。2、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方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付20%,计16万元。3、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扩初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付25%,计20万元。4、乙方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付30%,计24万元。5、乙方提供软装规划布置设计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付10%,计8万元。6、乙方完成施工跟踪服务及验收配合服务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余款。7、甲方在收到乙方正规等额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乙方应就双方确认的工作计划及约定的成果形式,在每一次正式交付的工作成品时,编制“工作成品交付清单”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交成品的书面说明,甲方应当即时签收。签收该清单,仅表明乙方向甲方交付成果,不表示甲方已经认可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原则上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作成品交付清单”后三日内出具书面确认。如甲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三日内对乙方进行确认,必须在收到工作成果后的三日内与乙方联系重新确认时间,最迟不超过7天,否则视为甲方认可提交的工作成果;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本合同之合同金额相等;甲方应按合同规定金额、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本项目设计任务书及附件及双方认可的电报、传真、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相互出现矛盾,以在后签订的合同或文件为准。

上述合同附件“设计任务书”载明:“2.8设计进度a、概念设计时间:乙方须在10个工作日提交整套概念设计方案,供甲方参考并提出修正意见;2个工作日后必须提交修改后成果。b、方案设计时间: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完成方案设计,并提交甲方确认,3个工作日后必须提交修改后成果。c、扩初设计时间:乙方须在15个工作日完成装修扩初设计(图纸必须达到报批和进行招投标的程度),并提交甲方确认,3个工作日后必须提交修改后成果。d、乙方须在15个工作日提交机电图纸,供甲方确认,5个工作日后必须提交修改后成果。e、乙方须在30个工作日完成装修施工图纸、配套设计施工图纸及装修施工图设计概预算,并提交甲方确认,7个工作日后必须提交修改后成果。成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总平面图;2、建筑、装修、平面布置图;3、建筑、装修、地面材质布置图;4、建筑、装修、灯位布置图;5、建筑、装修、观综合天花布置图;6、建筑暖通设计图,装修空调风口布置图;7、建筑、装修强电插座平面图;8、建筑、装修弱电插座平面图;9、建筑、装修防火布置图;10、装修隔墙定位图;11、建筑、装修立面图;12、建筑、装修节点详图;13、建筑、装修材料做法表、五金配置表、门窗表;14、景观详图指引图(1:100);15、景观放线定位图(1:100);16、景观各细部标高图(1:100);17、景观各区域灌溉及给排水图(1:100);18、景观灯具照明及电路系统图(1:100);19、景观各区域土木材料图及样板材质和色彩;景观地被(草坪)植栽位置图和土壤造型图;21、景观总体植物目录表(具备乔灌木的品种、胸径、冠幅、高度及相应数量);景观各区域铺地、台阶、建小品的建筑、结构施工详图(1:20);23、建筑、景观、装修施工图预算;24、以上图纸及设计说明,汇总并印刷成方案图册(一正两副)、电子光盘二张、施工图蓝图八套;2.9材料封样:乙方在提交施工蓝图同时提供正式的材料样板。一周后提供此次工程的最终材料封样。

上述合同签订后,港联公司即投入设计工作,并与熙宇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往来沟通设计进度及相关事宜。

2011年5月11日,熙宇公司工作人员刘某签收了港联公司制作的方案设计阶段文件。

2011年5月26日,港联公司工作人员向刘某发送邮件,主题为“扩初设计签收单”。

2011年5月27日,刘某又签收了港联公司提交的“效果图精装装订本5册、施工图册装订本4册及电子光盘文件”。

2011年6月3日,熙宇公司(甲方)与上海海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海直公司)签订《上海衡山路x弄x号会所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会所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系争工程进行总承包施工,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工程总价暂定为1,000万元。最终,由海直公司完成了该会所的装修设计。

2012年1月,港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熙宇公司支付设计费4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熙宇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并由港联公司返还设计费24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租金损失48万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1、港联公司分别于2011年5月4日、5月4日、5月23日开具了金额为8万元、16万元、20万元的设计费发票。熙宇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5月20日分别支付港联公司设计费8万元及16万元。2、熙宇公司曾于2011年5月发出《上海衡山路x弄x号会所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议标文件》(以下简称工程议标文件),对装修工程进行招投标,其中载明:“投标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12日12:00时;……;本次议标文件提供的图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投标单位。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施工图为准”。3、上海鑫安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北京金麒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衡山路x弄x号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衡山路x弄x号房,租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其中2011年6月15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为整理期,免收租金,年租金为150万元。4、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总则中载明:“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原审审理中,港联公司表示,因熙宇公司拒付扩初设计阶段设计费,港联公司为避免开票所产生的税收损失,未继续开具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发票,但港联公司愿意在熙宇公司付款时提供相应的发票。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对施工图册装订本及电子光盘文件进行核对,结果为:熙宇公司确认港联公司存储在手提电脑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合同要求,但认为电子文件形成时间已在2011年5月27日后;港联公司则确认于2011年5月27日提交的图册装订本及光盘中仅载明室内设计施工图纸(缺少建筑景观、机电安装、给排水设计等内容)。对此,港联公司解释称,当时熙宇公司要求先提供施工白图以便向上级公司汇报,故港联公司未晒制正式的施工蓝图,而是提供了简化版的施工图册,以方便携带,至于载有建筑景观、机电安装、给排水设计等内容电子光盘已陆续在20日-27日期间提交熙宇公司(但未签收),故27日只提交了室内设计部分的光盘,少刻了其余部分设计内容。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明确约定按阶段结算设计费用,现熙宇公司不仅不同意支付扩初以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费用,而且要求返还前期已付费用,故应按设计阶段逐一进行分析。关于方案设计阶段,该阶段港联公司如约提交了方案设计文件,并且熙宇公司以签收并付款的行为足以表示对港联公司工作成果的认可,熙宇公司要求返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用,显属无理,难以支持;关于扩初设计阶段,虽然熙宇公司未签收相应成果清单,但熙宇公司签收了后续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文件,且未在签收后提出对扩初设计文件的异议,结合熙宇公司明显在施工招投标时使用了港联公司的该阶段设计成果,应视为熙宇公司认可港联公司提供的扩初设计文件;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港联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提交的施工图集及光盘文件确实存在缺失部分内容的情况,并且港联公司也未按约提供施工蓝图及材料样板,对此,港联公司应当负有过错,但是,装修设计是一种典型的智力性劳动成果,其核心价值在于最初的设计方案,从逻辑上分析,港联公司没有理由在方案设计、扩初设计通过的情况下,于施工图设计阶段故意偷工减料(何况是70%之多),授人以柄,故港联公司的过错应当属于履行不当,而非根本性违约;但就熙宇公司而言,熙宇公司明知双方约定有异议期的条款,仍然在签收文件后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港联公司补正,熙宇公司该行为足以使港联公司认为设计成果已被接受,并且,熙宇公司不经通知即在极短时间内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并施工,熙宇公司行为显然是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鉴于庭审中确认港联公司确已完成施工图阶段的全部设计任务,该部分设计费熙宇公司仍应进行相应的支付,具体数额按照双方过错大小酌情予以确定。

根据以上分析,由于双方各自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熙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港联公司不持异议,可予准许。港联公司主张熙宇公司支付设计费,尚属合理,可予支持,但施工图阶段设计费应按酌情予以减少。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考虑到港联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提供设计成果,其本身具有过错,故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至于熙宇公司反诉要求港联公司返还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依据上述分析,难以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上海衡山路x弄x号会所项目设计合同》;二、熙宇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港联公司设计费36.8万元;三、港联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熙宇公司开具金额为16.8万元的设计费发票;四、驳回港联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熙宇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熙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港联公司没有向熙宇公司提交扩初文件,并无证据证明议标文件中使用的图纸即为港联公司提交的扩初设计文件。而港联公司提交的施工图文件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行业相关标准。就设计合同而言,关键在于施工图的设计阶段,不能认为熙宇公司认可了方案设计,即判断对方的施工图文件一定符合要求。据此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港联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熙宇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港联公司已向熙宇公司提交的扩初设计方案,熙宇公司在议标文件中使用了港联公司的扩初文件。之后,港联公司提交了施工图纸,根据习惯,扩初文件是施工文件的前置条件,若没有扩初方案文件,熙宇公司的负责人不可能对施工文件进行签收。双方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熙宇公司单方违约,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熙宇公司与港联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设计合同的约定,港联公司的设计阶段分为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图纸设计等阶段,双方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时间节点也与方案文件、扩初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相关联,可见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先进行扩初设计,再进行施工图的设计。现熙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签收了港联公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说明港联公司的设计工作已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且熙宇公司的议标文件中包含工程图纸等,而双方设计合同明确港联公司在扩初设计阶段应提交的图纸必须达到报批和进行招投标的程度,加之熙宇公司虽否定港联公司向其提交了扩初设计方案,但对于议标文件中的图纸等来源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故原审法院认定港联公司已向熙宇公司提交了扩初设计方案文件,理由成立。至于港联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熙宇公司在签收后如认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理应就此向港联公司提出修改意见,以便港联公司修改完善,但熙宇公司并未就此向港联公司提出任何意见,而是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施工,故由此造成的责任应由熙宇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熙宇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60元,由上诉人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薇薇
代理审判员: 胡斯怡
代理审判员: 成皿
二○一二年 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仇祉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