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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xx、上海xx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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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4-2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奉民二(商)初字第696号
【案例摘要】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xx公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市集宁区xx路xx号9户。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xx公路xx号2幢。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xx、上海xx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xx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将沪bt7536东南富利卡小客车送至被告处保养,但数日后,原告至被告处提车时,被告知该车已被他人开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该车。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车牌为沪bt7536东南富利卡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原告对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

1、2010年11月15日汽车维修合同,证明双方修理关系。

2、协议书,证明2011年12月31日两被告承认未将沪bt7536车辆修理至今未返还给原告。

3、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证明沪bt7536车辆归原告所有。

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档案机读材料、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双方主体资格。

两被告辩称,原告确实将车牌沪bt7536的客车交付两被告保养,被告在保养期间被朋友开走,两被告也愿意共同返还原告车辆。

本院通过庭审以及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陈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维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将原告保养的车辆未按规定返还原告,显属违约。对此,其应当承担返还原告车辆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xx公司车牌号为沪bt7536的东南富力卡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xx
二〇一二年 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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