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原告郑xx与被告贾xx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2-06-2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平民初字第376号
【案例摘要】

原告郑xx,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县xx村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段xx,男,汉族,xx县xx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贾xx,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xx县xx村人,住本村。

原告郑xx与被告贾xx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建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xx、被告贾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04年开始,被告委托我加工纸盒,欠我加工费8000元。经催要,被告尚欠3000元未还。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加工费3000元。

被告贾xx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对欠原告加工费3000元没有异议,但原告给我送的货不能用,纸箱覆膜不到位,纸箱起不到防潮作用,自行车轴标裁边裁偏了,自行车脚蹬盒印上的手机号不对。原告给我送货的时候就知道有这些毛病,我给原告说过这些,原告说以后账上说。这批货大部分都使用了,只剩上述所说的这些东西了。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被告在原告彩印厂定作纸盒,共欠原告加工费8000元。经催要,被告先后在2004年至2005年分四次累计偿还原告5000元,下欠原告3000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被告书写的欠款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加工费3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被告辩称的质量问题均属外观质量问题,被告应在接收货物时及时提出,拒收货物或封存货物,等候原告处理。由于被告收货后并使用,并与原告结算,其行为应视为对原告的货物验收,没有质量异议。被告现辩称原告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xx加工费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锋
二〇一二年 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红磊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