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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诉被告崔xx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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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6-0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4789号
【案例摘要】

原告宋xx,女。

被告崔xx,男。

委托代理人崔yy(系被告崔xx姑姑)。

原告宋xx诉被告崔xx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被告崔xx的委托代理人崔yy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x诉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604室及地下车库(二)地下1层车位609属原告所有。2011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之父崔zz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借期至2012年2月21日止,双方就该借款办理了上述房屋及车位的抵押手续。2011年12月,崔zz去世。原告分两次还清了全部借款。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崔zz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崔xx(即被告)协助办理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604室及地下车库(二)地下1层车位609的他项权利抵押注销手续。

被告崔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所借款项也已归还,愿意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之父崔zz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崔zz借款160万元,原告以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604室及地下车库(二)地下1层车位609的自有房产做抵押。2011年12月29日,崔zz死亡。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2011年12月29日100万元、2012年3月30日60万元)还清了全部借款本金。因房屋抵押注销手续未办理,原告乃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崔zz之妻、崔xx之母应xx于2002年12月14日去世。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房地产抵押(现房)】、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招商银行储蓄存款历史交易清单,被告提供的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崔zz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因原告已还清借款而履行完毕,据此,原告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崔zz已去世,原告要求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崔xx履行相关的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宋xx办理抵押权人为崔zz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604室,地下车库(二)地下1层车位609房地产抵押注销手续。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被告崔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丽云
二〇一二年 六月 八日
书记员: 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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