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原告光山县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诉被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2-08-2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光民初字第1060号
【案例摘要】

原告光山县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玉群,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守娥,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朝新,河南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光全,任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光山县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诉被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山县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李玉群、委托代理人张守娥、李朝新,被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光全、委托代理人杨庆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诉称: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与原告于2006年4月14日签订了《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后,原告依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施工。2006年7月18日朝阳寺“社区平台”综合楼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下来之后,我们于2006年7月19日就开始施工了,但就在开始施工的第三天,附近村民上访,村支书代启胜、村主任李光全跟施工老板欧阳志富打电话要求停止施工待上访问题解决后再行施工。后经我们多方努力于2007年9月8日进行二次恢复施工,但只干了六天,原城建局局长杨光顺叫欧阳志富停工并跟我们的副校长张守娥打电话要求停工,同时要求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补办手续。工程停工后,我们多次上访要求继续施工,市委书记王铁、光山县长文宗峰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具体处理恢复施工。但被告方的许多幕后人士想尽各种办法阻止我们恢复施工。后来我们无数次上访要求恢复施工,县政府信访局多次批示要求弦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现在原告与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签订的《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已经停止履行达2年以上。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了避免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06年4月14日签订的《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

被告光山县弦山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辩称:一、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请求裁判履行的这份《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其实是一份无效协议,从合同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1、这份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就是一份房地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二条规定,朝阳寺社区平台“由乙方承担建设主体综合楼,具体施工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可是原告是一所学校,不是建筑施工单位,其根本不具有从事房屋建筑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没有建筑主体资格的单位,是不可能承揽建筑工程的。因此,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这份合同不具备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末尾规定,“立合同之日签字盖章生效”,可见,该合同不仅需要双方代表签字,而且还要单位盖章才能做算。然而,这份合同除了甲方代表签有字外,单位并没加盖印章。由此说明,这份合同生效的条件尚不成就。3、这份合同原、被告双方已有新的约定替代。《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是2006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十天之后,即2006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合同内容仍是建设“朝阳寺社区平台综合楼”。可见,双方后来的约定,已对前面的协议给予了废止,原来的约定,双方已不可能再去履行。至于后一份合同怎么履行,双方早已有另外一场官司做了了断。4、建设“朝阳寺社区平台综合楼”的工程,原告也并没实际履行。原告在诉状中罗列自己如何开工、停工,然后又停工、开工,其实,学校一天工也没开,建设工程是答辩人发包给了另外一家有资质的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来完成的,与学校没有一点关系。原告如今再起诉要求“继续履行2006年4月14日的《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既没有任何道理,也没有现实意义。二、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双方系2006年4月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是七个月。如果确实属于答辩人违反约定拒不履行合同的话,那么学校早该在2008年度就对答辩人进行起诉,而不是要等到2011年底才想起来诉讼。综上,光山县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提起的本次诉讼,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其完全是动机不纯,无理取闹。答辩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当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光山县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被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经多次磋商,被告同意将坐落在光山县光南路南侧、邮电支局东侧的社区平台综合楼与原告合作建设,并于2006年4月14日协商签订了《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指被告)负责提供规划证、土地证、准建证、设计及施工图纸等相关手续。由乙方(指原告)承担建设社区平台主体综合楼,楼房建成后,东边八间四层及东边八间后边的楼梯、卫生间由乙方无偿使用,直至甲方付清工程款为止。”在原告履行合同组织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由于附近居民上访,两次导致停工。由此,原告提出本案前述请求。庭审中,原告称该合同实际是在2007年春天签订的,被告对此并不认同并指出该合同只是一个草拟合同,由于双方当事人还有异议,所以并没在合同书上盖章,仅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于2006年4月24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由于该《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已自行废止。本院(2009)光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与光山县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于2006年4月24日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无效。由于光山县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不服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供的2006年4月14日《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代启胜、裴仁义、李光全《关于朝阳寺居委会与达尔美培训学校合作建设社区平台的情况说明》、李勇证言、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与市政建筑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9月7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欧xx、简xx、翁xx、裴xx证明材料、关于光山县弦山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建设区平台恢复施工的请求、(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光山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2006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此,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作如下分析:1、虽然原告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是一所学校,不是建筑施工单位,其不具有从事房屋建筑的主体资格,但在此案双方合作中原告是投资人,法律并未规定投资人必须具有建筑资质。2006年5月12日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与光山县市政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协议,光山县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以包工包料方式将朝阳寺居委会与达尔美培训学校合作开发的朝阳寺社区服务平台综合楼,承包给光山县市政建筑公司施工,原告达尔美学校履行了投资义务,光山县市政建筑公司履行其合同义务,组织人力、物力、设备进行了施工。2、2006年4月14日《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有被告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光全签字,李光全以村主任身份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虽然被告方单位未加盖公章,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比较2006年4月14日《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原件与2006年4月24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复印件,可以看出两份合同的主要区别是合同的第三条,后一个合同双方私下转移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09)光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与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于2006年4月24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合同》无效。而前一个合同只是提出建成后东边八间四层及东边八间后边的楼梯、卫生间由乙方无偿使用,直至甲方付齐工程款为止,该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4、建设“朝阳寺社区平台综合楼”的工程,原告方已出资并已实际履行,由市政建筑公司负责施工,由于当地居民上访才导致了中途的停工。5、2011年10月20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本案原告在另案中提出反诉,但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依法另行诉讼,因此,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4月14日签订的《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原告请求继续履行该合同,于法有据,合乎情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与原告光山县达尔美服装裁剪培训学校2006年4月14日签订的《朝阳寺社区平台合作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朝阳寺居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闻传崇
审判员: 刘忠焰
审判员: 柳玉慧
二○一二年 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玲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