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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章才诉宛城区新店乡熊营村民委员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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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0-05-0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0)宛民初字第114号
【案例摘要】

原告刘章才,男。

委托代理人马自杰,宛城区新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宛城区新店乡熊营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薛林江,任该村委副支书。

原告刘章才诉被告宛城区新店乡熊营村民委员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章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自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宛城区新店乡熊营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章才诉称,1992年原告同被告协商,由被告提供地皮8间,其他所有投资归原告负担,8间平房建成后,双方各4间。2003年双方又商定,8间房子全部归被告,原告所建的8间平房在适当时机作价给原告。但在2003年和2004年被告未经原告知道(双方也未作价),私自以低价25550元将8间平房全部卖给他人。2009年12月初原告才知道此事并反映到新店乡调解委员会。后经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折旧后8间房子价值52447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款52447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诉前调解意见;

2、评估报告;

3、司法所询问笔录2份;

4、评估费发票2张。

被告宛城区新店乡熊营村委会辩称,只要上任班子转给现任,得叫老村委把手续转下来。村委现在没有村主任。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告与被告原村委口头约定,由被告出地皮8间,原告投资建平房8间,建成原、被告各得4间。建成后,双方又协商8间房子归被告,建房投资作价后给原告。被告于2004年将8间平房中的南头3间以10050元卖给周贯林,2005年又将北头5间以15500元卖给朱玉生,均未告知原告。2009年12月原告知道后反映到新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该会委托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争议的8间平房进行评估,评估市场价值为52447元。2010年1月6日宛城区新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诉前调解意见,1、熊营村委应支付给刘章才8间平房折价款52447元较为合理。2、评估费600元双方(各负担)一半。

另查明,被告新店村委班子已经成立,但未产生村支书及村主任,现由副支书薛林江主持该村工作。

本院认为:1、原、被告口头达成合作建房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双方约定8间房屋归被告所有,待作价后将房款付给原告。经评估争议的8间平房市场价值为52447元,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52447元。评估费600元应由被告负担,两项合计53047元。2、被告辩称上一届村委未将手续转给现任村委,是村委会内部交接问题,该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宛城区新店乡熊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刘章才建房款53047元(含评估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立
审判员: 王万勇
审判员: 周宇
二〇一〇年 五月 五日
书记员: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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