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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平与被告中华书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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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0-11-19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0)丰民初字第15031号
【案例摘要】

原告白平,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

委托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书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任海涛,男,中华书局法律顾问,住单位宿舍

原告白平与被告中华书局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怡,被告中华书局委托代理人任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平诉称,2007年1月30日,被告在人民政协礼堂庄严宣誓:对指出出版物错误的读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且承诺实施次品召回制度,发现次品流入社会,立即实施召回措施,真诚赔礼道歉。被告出版发行《于丹心得》一书后,原告为该书挑错形成的文字已近30万字。被告出版社发行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原告挑错达900多处;阎校本《康熙顺天府志》所出错误堪称人类出版史上一绝,严重影响人类文化传承,故阎校本《康熙顺天府志》必须全部召回。

原告认为,被告公开发表的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已为被告出版发行的书籍挑错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原告挑错数量之多,质量之高,非一般读者或编辑可比,被告应依其公开声明支付报酬。原告多次试图就相关事宜与被告平等友好协商,被告一再推卸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挑错奖励10万元。2、被告真诚道歉,并将原告评为“优秀读者”或给予其他精神奖励。3、被告召回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及《于丹心得》。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华书局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根据,理应依法驳回。一、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属于要约邀请,因此倡议书不是悬赏广告。中华书局与白平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故白平无权要求中华书局承担违约责任。悬赏广告是合同纠纷,原告要求的法律基础在于原告与被告要有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要有要约等表示合同方可成立,意思表示是必须具备的,该意思表示要具体确定,要约要完整、明确、无保留条件。内容确定是要约的内容和肯定,对方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受要约人受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之成立,必须具备悬赏内容具体决定。本案中倡议书中针对的相对人是编辑工作者响应新闻出版总署的号召,向社会奉献优质的精神食粮。同时该倡议书全文并不原告在起诉书中说的具体确定的悬赏内容。白平的陈述不是客观事实,事实上被告自2006年11月,多次印刷涉诉书籍,但原告并未与被告接触协商,被告只是在原告起诉后,得知原告因挑错而提起诉讼。二、白平称多次试图就相关事宜与中华书局平等友好协商,中华书局一再推卸责任。白平陈述完全不是客观事实。综上,白平要求中华书局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0日,被告及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等36家出版单位及新闻网站联合发出《致全国编辑工作者的倡议书》称,该单位严格执行次品召回制度。发现次品流入社会,立即实施召回措施,真诚赔礼道歉……对指出出版物错误的读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2009年6月,中华书局出版了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2010年6月中华书局重印了由其出版的《于丹心得》一书。上述图书出版后,原告白平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并对上述图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庭审中,白平陈述其为《于丹心得》一书挑错形成的文字已近30万字。为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挑错达900多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康熙顺天府志》、《于丹心得》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书局作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出版社,其应当秉承对书局负责、对读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出版宗旨,认真履行其作为出版大社、强社的社会责任。中华书局为了倡导、规范出版秩序、提高出版质量而与36家出版单位及新闻单位联合发出的倡议书,系其对读者、对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对其应当具有约束力,中华书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社会各界亦有权监督其对该倡议书的贯彻落实情况。中华书局在倡议书中明确承诺,对指出出版物错误的读者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中华书局即应履行该承诺。但鉴于该承诺的奖励内容并不明确,且各出版社给予挑错读者的精神奖励及物质奖励的方式并不相同,故对原告要求中华书局给予1o万元的物质奖励,真诚道歉,并将原告评为“优秀读者”或给予其他精神奖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白平严谨的学术态度及作为中华书局忠实读者给予中华书局的关心,亦值得肯定。中华书局可依据其惯例,给予原告白平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原告白平要求中华书局召回《康熙顺天府志》、《于丹心得》两书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图书是否属于次品,是否必须召回,应当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与认定,其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如白平认为该书属于次品,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故对白平要求召回涉诉图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平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二千三百元,由白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一
人民陪审员: 张秋英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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