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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桂琴诉被告周小强同居关系孩子抚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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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5-0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泾民初字第229号
【案例摘要】

原告吕桂琴,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23日。

被告周小强,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13日。

本院于2012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桂琴诉被告周小强同居关系孩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未经登记同居生活后,我在家抚养孩子,料理家务,被告却当家不做主,不珍惜我们的感情,将所有经济收入交给父母或其妹保管,对我极其克扣,不安心和我过日子,经常找借口打骂我,因我已做绝育手术,要求抚养男孩周世博。

被告辩称:我要求和原告继续生活,如果原告坚持分开,孩子应全部由我抚养,另外要求原告父亲归还借款4000元,原告弟弟归还借款6000元。

经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正月订婚,同年底未经登记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同居生活。2004年10月20日生儿子周世博,2009年6月12日生女儿周雪艳,现在两个孩子均在被告家生活。2009年10月原告做了绝育手术。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原告和被告及其家人发生过吵闹,影响了双方关系。2011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养男孩。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之后原告曾几次回家看望过孩子。2012年2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处理孩子抚养问题。

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庭审笔录、谈话笔录、调解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主持调解时,原告坚持抚养一个孩子,如果被告不同意,也可以让孩子继续随被告生活。并认为其父和其弟的欠款不应由自己归还。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意见,致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吕桂琴与被告周小强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属于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了两个孩子,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原、被告对两个孩子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又因原告已做绝育手术,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被告应各抚养一个孩子为宜。原告要求抚养女孩周雪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周小强提出的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问题,因为本案属同居关系孩子抚养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吕桂琴与被告周小强所生女孩周雪艳由原告吕桂琴抚养,男孩周世博由被告周小强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吕桂琴承担50元,周小强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惠琴
二〇一二年 五月 三日
书记员: 杨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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