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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因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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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2-27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14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证处。

上诉人杜某因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一(民)初字第4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某,被上诉人某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徐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杜某与杜某1、杜某2系兄弟关系。杜某1生于1920年3月1日,无婚史、未生育子女,于2007年2月27日死亡。杜某1自1949年后即居住本市徐汇区常熟路163弄10号一楼,至其死亡。杜某3原系杜某2之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

1997年,杜某1与杜某2夫妻商定,将杜某2的女儿杜某3收养为其女儿。1997年4月15日,杜某1向某公证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某公证处经审查后,于1997年5月15日出具(97)沪徐证民字第2907号收养公证书,证明杜某1收养杜某3为养女,杜某1是杜某3的养父,其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后杜某1死亡。2011年4月,杜某致函某公证处,认为上述收养公证书违法无效,要求其复查该收养公证书,并予以撤销。2011年4月29日,某公证处回函杜某,认为上述收养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决定维持该公证书。

2011年7月,杜某诉至法院称,某公证处明知被收养人杜某3已为成年人,违反1992年《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错误出具公证书,杜某1与杜某3并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某公证处错误行为,导致杜某丧失继承人的资格,对其造成损害。故请求判令某公证处撤销杜某1收养杜某3的公证书;赔偿杜某1名下积蓄180,000元、杜某1抚恤金余额10,000元、交通费100元、餐费50元、文书制作费150元。

某公证处辩称,某公证处出具上述公证书,依据的是1992年《收养法》,完全符合1992年《收养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该公证书不存在错误之处,请求驳回杜某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纠纷为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杜某主张撤销系争(97)沪徐证民字第2907号收养公证书,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本案纠纷既为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杜某应当举证证明某公证处公证行为存有过错及实际损害后果存在,且其过错与杜某实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杜某并无证据足以证明某公证处公证行为存有过错。且杜某主张的损害后果,也未确定。故杜某提起请求赔偿诉讼,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杜某要求某公证处赔偿杜某1名下积蓄180,000元、杜某1抚恤金余额10,000元、交通费100元、餐费50元、文书制作费15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53元,由杜某负担。

原审判决后,杜某不服,上诉至本院称,杜某1生前留有积蓄和吴江市祖传房屋,均因涉案公证书的存在导致上诉人丧失对该等财产的继承权,且被上诉人某公证处错误出具公证书,故原审认为“杜某并无证据证明某公证处公证行为存在过错”、“杜某主张的损害后果未确定”有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某公证处则不接受上诉人杜某的上诉主张。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经本院向主管收养事务的民政部门了解,目前在上海市收养事务实践中,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被收养人可以是成年人,民政部门对此情形依法予以办理收养登记。

本院认为,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本案中,从被上诉人某公证处公证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和过错来看,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按照文义解释的原理,收养法并未规定此情形下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即被收养人为成年人并无障碍;同时,从本市收养事务的实践来看,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情形下,被收养人可以为成年人,民政部门对此情形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故上诉人杜某以此主张某公证处违法出具公证书不能成立,其要求公证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4,106元,由上诉人杜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卫
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
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
二○一二年 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左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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