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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瑞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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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4-1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娄中民一终字第38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金瑞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83号东方时空12楼1510室。

法定代表人罗健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苏星,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底市鸿盛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高,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上诉人武汉金瑞德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金瑞德公司)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1)冷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5日,娄底市鸿盛化学有限公司(简称鸿盛公司)与阿特拉斯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从阿特拉斯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Gal60-13)空压机。鸿盛公司与三A公司均使用阿特拉斯公司生产的空压机,型号不一样,使用的润滑油都是阿特拉斯公司专用油。2010年5月初,三A公司因空压机急需换油向鸿盛公司借用了两桶阿特拉斯专用油。5月18日,三A公司与金瑞德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从金瑞德公司购买空压机配件、四桶专用油等产品。5月20日,金瑞德公司向三A公司交付了四桶专用油等货物,三A公司收货后发现交付的四桶专用油并非其所需的阿特拉斯专用油,即去函要求金瑞德公司将四桶专用油换成两桶阿特拉斯专用油,金瑞德公司表示同意,并将两桶贴有阿特拉斯专用油标签的润滑油通过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发运到冷水江。6月1日,三A公司从大唐物流有限公司将两桶润滑油提货入库。6月16日,三A公司将借用的两桶润滑油还给鸿盛公司。6月17日,鸿盛公司将三A公司归还的两桶油用于空压机使用后,空压机出现温度过高现象,19日空压机自动停机机头卡死。空压机发生故障后,因在保修期限内,鸿盛公司即告知供应商阿特拉斯公司,阿特拉斯公司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后发现空压机所使用的润滑油的油桶上的标签与阿特拉斯公司生产的专用油标签不同,对油品来源提出质疑,怀疑空压机损坏是使用了假冒润滑油所致。鸿盛公司即通知金瑞德公司来人处理,金瑞德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察看后带油样回去检查。后经阿特拉斯公司鉴定,金瑞德公司销售给三A公司的两桶润滑油非阿特拉斯公司生产的真品油,系假冒产品。6月22日,鸿盛公司将空压机主机拆卸至广州阿特拉斯公司修理,发现主机核心转子由于润滑不良造成高温已与外壳烧结在一起,无法修理,主机只能报废。鸿盛公司为此重新购置配件,花费88133元。鸿盛公司就此与金瑞德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武汉金瑞德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娄底市鸿盛化学有限公司赔偿款60000元,此款由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从冻结武汉金端德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中划出付清;

二、被上诉人娄底市鸿盛化学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诉讼费3300元由被上诉人娄底市鸿盛化学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2000元由上诉人武汉金端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四、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自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谟贵
审判员: 肖卫江
代理审判员: 刘彦
二○一二年 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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