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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诉被告上海**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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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11-1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8417号
【案例摘要】

原告黄**,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巷**号**室。

委托代理人王**,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络发展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号**室。

法定代表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女,上海**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黄**诉被告上海**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伟忠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09年12月,原告在被告运营的《游戏茶苑》注册**账号。原告为保护上述账号的安全,对该账号进行了“单机绑定”,即只有在绑定电脑上才可登陆使用该账号。2010年*月**日,上述账号被盗,盗号者因无法登陆使用,故恶意使用安全卡对该账号进行绑定,造成原告也无法使用该账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解除上述账号的安全绑定,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网络服务合同、被告恢复原告拥有的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游戏茶苑》中**游戏账号的正常登陆和使用。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账号系原告所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游戏茶苑》运营商。游戏账号**于2009年12月25日注册,注册时未填写玩家姓名、玩家身份证等资料。2010年*月*日*时*分*秒,由案外人何**向被告申请安全卡对上述账号进行绑定,生效时间为2010年*月*日*时*分*秒。2010年*月*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安全卡绑定申请,因解除申请人与安全卡绑定人非同一人,被告对原告申请未予准许。原告与被告交涉无果,引发诉讼。

以上事实,有账号资料、安全卡启用人资料、解除安全卡绑定申请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依法负有举证的义务,举证不力的,则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原告是被告**公司运营的《游戏茶苑》的用户,也无证据证实案外人何**盗用涉案账号密码后设置安全卡,故原告目前针对涉案账号使用和处置的权利依据不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梁
审判员: 周伟忠
人民陪审员: 杨德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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