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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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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01-19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沈民五特字第3号
【案例摘要】

辽 宁 省 沈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民五特字3号

申请人:XX物业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谢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田X,住:沈阳市皇姑区。

XX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和劳仲案字184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主审),代理审判员谢宏、李春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核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XX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X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物业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XX物业公司撤回申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XX物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智
代理审判员: 谢宏
代理审判员: 李春野
二○一一年 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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