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某公司。
被申请人:韩某。
申请人辽宁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裁字[2010]6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由审判员王卉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董莉、代理审判员甘国明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核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辽宁某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裁字[2010]65号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辽宁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裁字[2010]65号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辽宁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王卉 |
审判员: | 董莉 |
代理审判员: | 甘国明 |
二0一一年 二月十五日 | |
书记员: | 魏星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