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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x与被申请人重庆xxxx房屋置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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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7-0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44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赵X。

被申请人:重庆XXXX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晋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

申请人赵X与被申请人重庆XXXX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原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1)渝仲字第1132号裁决,赵X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X、被申请人XXXX公司的代理人王X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赵X诉称:2009年赵X与XXXX公司签订了《房屋交易委托代理合同》,赵X出售房屋与陈XX,XXXX公司垫付17000与赵X还银行按揭款,此款在陈XX按揭贷款办妥后归还,该合同没有争议仲裁条款。XXXX公司单方申请仲裁,赵X没有收到仲裁开庭通知,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渝仲字第1132号裁决程序错误,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XXXX公司辩称:《房屋交易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有争议仲裁条款,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渝仲字第1132号裁决程序没有错误,赵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4日,赵X、陈XX、XXXX公司签订了《房屋交易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赵X出售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34号2幢11-5号房屋与陈XX,该买卖由XXXX公司提供居间服务。XXXX公司垫付17000与赵X用于还银行按揭款,此款在陈XX按揭贷款办妥后归还。赵X、陈XX违约,应向XXXX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XXXX公司违约向赵X、陈XX支付违约金15000元。合同中有“□”的内容,应将选定的“□”内打“√”。该合同第八条载明,争议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XXXX公司以签订《房屋交易委托代理合同》后,为赵X解押归还银行按揭实际垫付19000元,但房屋买卖成交后,赵X收到陈XX房屋按揭贷款,却不支付XXXX公司垫付款,故申请仲裁由赵X返还垫付款19000元,承担违约金15000元。并提交举示了《房屋交易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第八条在争议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内未打“√”,“□”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内打“√”。

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5日受理XXXX公司的申请,并向赵X公告送达了仲裁文书,在赵X未到庭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1)渝仲字第1132号裁决,认为《房屋交易委托代理合同》有效,赵X应当归还垫付款项,并承担违约金,且对约定违约金进行了调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垫付款190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审理中,赵X向本院举示其持有的《房屋交易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第八条处,在争议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内均没有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交易委托代理合同》的第八条为争议解决条款,该条款载明,争议协商不成可依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虽然XXXX公司举示的合同文本上勾选了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赵X举示的合同文本上选择项为空白,并没有进行勾选,两份合同文本存在不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双方举示的合同文本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就发生争议后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因争议各方当事人并未达成仲裁协议,XXXX公司在争议发生后根据其单方持有的选择了仲裁解决方式的合同文本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在未能审查到赵X异议的情况下作出了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撤销。赵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渝仲字第1132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重庆XXXX房屋置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孟琼
审判员: 赖生友
审判员: 李盛刚
二○一二年 七月 六日
书记员: 喻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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