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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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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04-0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长中民五仲字第0100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某某中心,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甲,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乙,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某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某某中心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申请人某某中心所提出的确认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在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中心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某某中心撤回确认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在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某某中心负担。


审判长: 胡冬华
审判员: 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 曹志宇
二○一一年 四月 六日
书记员: 刘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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